三是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四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是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2018年国家统计局联合44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共计有42种联合惩戒措施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项目审核等多方面予以约束和惩戒。我市已建立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2019年根据《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我省还建立省级统计人员失信公示平台,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失信公示工作。
目前我市已构建起由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成的统计执法监督体系。市、县均在网站、微信等平台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安排专人登记,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推动清理废除违背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的文件工作,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双随机”统计执法抽查,加强统计违法线索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信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建立统计约谈机制,强化统计执法震慑力。加强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力度,增强以案释法的效果。
《统计法》是“软法”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统计工作,充分体现出党中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2017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发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划出20多条红线;中央又相继出台了《意见》明确实行党政同责;出台了《办法》提出五大责任体系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针对不同的违纪违法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非常严厉。2018年7月6日,中央深改委又审议通过了《规定》,要求坚持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行为并实施国家统计督察。2019年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有人把《统计法》称作“软法”,这点你怎么看?我市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目前,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有以下几部分构成: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在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也连续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