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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5浏览:保护视力色:【字体:
泉统〔2011〕45号
泉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物资采购与管理工作,现将局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泉州市统计局
物资采购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我局以采购、调入和其他依法取得、使用的各类财产物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两部分。
    第四条  局办公室和计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本局物资采购应以政府采购为主,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申报采购。
    第六条  办公耗材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按规定直接采购。
    第七条  小额物资采购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八条  大批量物资或大额物资采购需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再行实施。
    第九条  采购专业性较高的电子设备如:服务器、防火墙、软件等,由计算中心负责提出具体品牌和参数;采购普通类电子设备如: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由办公室牵头,计算中心和需求科室提出具体品牌和参数。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程序报批、支付货款、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计算中心负责签订采购合同、验收电子设备等工作,办公家具类产品由使用科室与办公室共同负责验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大批量采购的物资由办公室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计算中心负责日常电子类设备调配,并做好各类电子设备台账登记,办公室负责提供采购名录。
    第十二条  电子类产品调配后,计算中心应负责收回保管旧产品,安装新产品。计算中心在安装新产品过程中如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工作量太大等情况,可报经办公室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请专业公司协助完成。
    第十三条  计算中心负责对电子类产品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如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计算中心可报经办公室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请专业公司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非电子类产品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采购与管理   通知                                                                   
  泉州市统计局                                                                   2011年12月4日印发 
 
 
 

作者:市局 来源:泉州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