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符合闽统职称〔2004〕3号文件规定,并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证明)的在职统计专业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2、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
3、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4、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的专著、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2篇论文应是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且字数要求在4千字以上)。
5、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6、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文件精神,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高级职称的应提供任现职以来在《福建统计学刊》上发表过四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文章要求应在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破格评审的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1至4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际或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级以上CN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由本人独立执笔的在CN号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获得同行专家的好评与肯定;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3)1966年以前入学的统计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生累计统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且担任统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统计专业人员;1961年以前中专毕业累计统计工作年限30年以上且担任统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统计专业人员,受聘期间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以上者。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除符合上述1至4条规定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报告第一执笔者;
(3)独立执笔撰写的统计论文或分析资料获国家(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地、厅、司(局)级一等奖(综合类)以上1篇。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国统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综合类)者。
二、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术类奖状、奖励证书、在获奖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及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年度考核、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专业技术代表作一份,包括:公开出版的专著、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材料,(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文章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一式25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关加盖所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五)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学术奖状、证书、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同时将上述材料前五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一律用A4复印纸复印)。
三、公示情况有关要求。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任职资格年限及报送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
2009年度申报统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
泉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地址:泉州市政府大院8号楼四层。
联系人:丁庆裕,联系电话:0595-2228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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