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⑴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7)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8)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9)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⑽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⑾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⒀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⒂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⒃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根据《统计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有关机构和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