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统计局公布的CPI数据,大多是总指数和类指数,而消费者作比较时,一般是用自身感受的某种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的变动情况与CPI总指数或某类指数比较,从而得出CPI数据与感受不一致的结论。例如今年以来,受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蔬菜类价格相对较高,百姓感觉物价涨幅应该还是比较高的,但今年1-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同比上涨幅度只有1.7%,但如果看类指数就可以看出菜类价格上涨了6.53%,这与百姓感觉应该基本相符的。
二是CPI在地区之间和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有差异。如今年1-5月份,鲜菜类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就我省而言,最低(厦门0.2%)和最高(莆田12%)之间差额达到11.8%。
三是对比基期的差异。目前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有环比指数和同比指数,它们对比的基期分别是上月和上年同月。居民对物价感受更多与上月比,即统计上所说的环比指数,而目前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更多为同比指数,即与上年同月比,所以出现一些偏差。
四是个人承受力的差异。由于不同消费者在收入和消费水平上存在差异,也会导致实际感受与价格指数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