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普办〔2020〕26号
各市、县(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统称“两员”)是人口普查工作任务具体实施者,“两员”的选聘及培训是人口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有效地组织好“两员”选聘及培训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2019〕1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两员”选聘及培训工作由县(市、区)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周密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两员”选聘工作,精心组织“两员”参加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配备原则
按照《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工作细则》要求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规模控制在80户或250人左右。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工作量和入户登记难易程度配备“两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较大的普查区可酌情增加普查指导员,每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山区、边远地区和水上人口的普查,可以适当增加普查员的配备。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员的配备要留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三、选聘条件
各级普查机构要精挑细选、严格把关,选聘组建一支思想好,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两员”队伍。
(一)普查员基本条件。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培训能够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下同)独立开展工作。认真负责,工作细致,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与人沟通能力,待人和气,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优先从本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员、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各级综治网格员、物业人员、熟悉本地情况大学生等群体择优选聘。
(二)普查指导员基本条件。除具备上述普查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熟悉普查区情况,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指导普查员完成普查工作的能力。优先从各级普查机构干部、乡镇统计员、乡镇分片包干干部、各类驻村干部中择优选聘。
四、工作任务
“两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一)普查员主要工作任务。认真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普查工作各项技能,按要求做好摸底工作,完成普查表填报,做好自主填报户跟进、提醒工作,根据部门资料以及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比对复查结果开展数据质量检查,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对普查对象申报的情况保守秘密。
(二)普查指导员主要工作任务。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协调落实普查区的宣传动员,分发普查用品,协助普查员完成电子采集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检查普查员工作进度,解答普查员提出的问题,组织普查员作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PAD的交接,协助村级普查小组做好本普查区部门资料的整理与分发,按规定做好长表登记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对普查对象申报的情况保守秘密。
五、工作待遇
严格执行省人普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普办〔2020〕8号)要求,对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选调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入户调查期间,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参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确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从人口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所辖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设区市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对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核算劳动报酬,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各地应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费用补助和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
“两员”在入户摸底和普查登记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由省人普办统一购买。
六、培训要求
(一)培训组织。根据疫情情况采用灵活的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分阶段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培训时间。普查指导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普查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普查指导员在线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普查员在线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个学时。
(三)培训内容。普查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实施方案、普查表内容及指标解释、程序操作、访问调查技巧、填表要求及技术规范、普查表审核办法、需要注意的事项、普查软件等。各级普查机构还要将安全教育作为“两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两员”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实,增加必要的内容,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培训方法。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培训教员应由接受过上级普查机构培训的业务骨干担任,也可由上级普查机构指派人员担任。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及模拟调查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调查访问技能和电子采集设备操作与使用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模拟试填或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培训和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普查机构负责解释。
(五)培训考评。通过培训,“两员”应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独立完成职责内工作任务,掌握电子采集设备的使用方法,正确填报普查表。培训结束时,每位“两员”都要参加测试,由县(市、区)普查机构统一出题。测试合格者,由县(市、区)普查机构颁发由省人普办统一制发的人口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普查证件须加盖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
七、人员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两员”的管理,加强对“两员”选聘和培训工作督查、指导。省人普办将对各地“两员”选聘和培训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对选聘的“两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填写“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建立“两员”名录库,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和省人普办存档备查。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要与“两员”签署责任书。
“两员”选聘后,要保持相对固定和工作的连续性,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普查员执行入户调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表明身份。要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PAD。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两员”的证件由省人普办统一印制,样式由国务院人普办统一制定。县级以上普查机构要按普查区、普查小区的顺序对“两员”的证件编号造册。“两员”证件只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应于8月25日前完成“两员”选聘工作,9月30日前完成“两员”普查培训。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普办于8月31日前将辖区内分县(市、区)、分乡(镇、街道)、分村(居)委会的“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按照行政区划顺序汇总整理后以EXCEL形式报省局(ftp://10.35.16.18/省局各处室/七人普办/各设区市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相符,如出现错误则购买的保险将无效)。
联系人:彭开凤,电话:0591-88019323;
联系人:邹宾宇,电话:0591-88019298。
附件: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
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