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普查入户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泉州市经普办日前发布《泉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普查执法监督严肃普查纪律保障普查入户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通知》(泉经普办〔2013〕16号)和《泉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泉经普办〔2013〕17号),号召广大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当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普查人员做好经济普查工作,提前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规范和普查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履行普查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填报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国务院经普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行政村和社区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开展普查工作。铁路、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垂直管理系统,统一由地方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根据国务院经普办《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石油、烟草、盐业的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相关单位需按照当地普查机构要求,提供本级法人和下级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等)和相关数据资料。普查人员将于2013年11月至12月上门核查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在2014年1-3月期间,普查人员将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普查登记,届时将使用PDA拍摄相关证照,并采集普查资料。
《通知》要求各地经济普查机构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教育,严肃普查纪律,提高普查员依法普查能力。对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进行积极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于普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属于认识不足造成失误的,通过批评教育,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于故意违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坚决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