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普组字[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各级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口普查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必须按地域的原则进行。各地都要按照当地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划定的普查区、普查小区对居民住宅、商务楼、建筑工地进行普查,不得遗漏。
二、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与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政府的统一要求,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业企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所在的普查区、普查小区的人口普查工作。
三、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方便,协助普查员做好所辖区域内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和入户登记工作。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