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号 | 35050032-CF-028 |
事项名称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法定依据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裁量规则 | 由于《统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省局裁量规则未更新仍按照旧的裁量规则执行,因此,我局尚未更新。 |
裁量规则 |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法制科 |
联系电话 | 0595-28385582 |
流程图 |
表格下载 | 目前无表格下载 |
样表下载 | 目前无样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