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35050032-CF-004
事项名称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规则 一、一般情况    
    1、拒绝领取、签收统计调查表,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二、较重情况
    1、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罚款。
    三、严重情况
    1、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统计调查、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罚款。
    2、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阻挠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8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8000元罚款。
    四、特别严重情况
    1、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9000元罚款。
裁量规则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联系电话 0595-28385582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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