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事项编号 | 35050032-CF-004 |
事项名称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规则 | 一、一般情况 1、拒绝领取、签收统计调查表,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罚款。 二、较重情况 1、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0元罚款。 三、严重情况 1、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统计调查、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元罚款。 2、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阻挠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8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8000元罚款。 四、特别严重情况 1、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9000元罚款。 |
裁量规则 |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法制科 |
联系电话 | 0595-28385582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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