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普办四加强 细化落实人普数据保密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14 16:00 来源 : 泉州市统计局 浏览:保护视力色: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保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普查数据安全保密等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11号)和《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数据安全保密和编码验收工作的通知》(闽人普办〔20211号)精神,泉州市人普办印发了《泉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普办〔20213号)四方面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人口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保密意识教育。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保密教育工作,要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已签订的保密协议继续履行保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守在普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切实提高保密意识。 

  二是落实人口普查终端数据采集数据清理工作。要求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在120日前督促指导“两员”全部清除采集终端数据。第一要统一回收人普用PAD,清除普查数据,恢复出厂设置。第二要落实个人电子采集设备中人口普查采集信息,清理企业微信缓存。第三全面收集整理登记阶段使用的电子化备用快记表,明确由县级普查办统一收集,并封箱妥善保管。即日起县、乡、村三级普查机构要开展信息清除自查、互查工作,并将开展情况填写普查信息清除情况表和“快记表”收集情况表于129日前上报市人普办。 

  三是加强普查收集各类部门资料保密管理工作。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对获取的部门个体行政记录、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反馈各地审核修改的普查记录,要按照相关协议和保密要求,不得存放于连接互联网电子设备中,不得存放于个人电子设备中,要对人普相关的电子表格资料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四是加强对第三方合作公司人员的保密管理。明确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要求参与普查工作的第三方合作公司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晓的普查对象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公开或向第三方泄露;对知晓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微信群等媒介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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