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闽经普办[2009]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