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经普办[2009]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指标快速汇总工作的通知》(闽经普办〔2009〕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快速汇总上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县(市、区)经普办应于
一、上报内容及要求
1.内容:除个体经营户、“三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铁路、银行、保险、证券、武警、部队)汇总单位以外的经济普查单位。
2.要求:应使用省经普办统一编制的程序将普查表过录结果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汇总和上报。上报文件命名为JPKSHZ3505XX.gzip(XX为县码)。
二、上报方式
各县(市、区) 经济普查办公室应于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明东、李爱娇,联系电话:22985790。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普查 快速汇总 数据上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