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经普办〔2013〕22号
泉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经普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校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校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经普办〔2013〕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泉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泉经普办〔2013〕17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高校系统经济普查工作。
泉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校系统
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普办〔2013〕44号
各设区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12〕5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闽经普组〔2013〕2号)和《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系统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我省高校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按“在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各院校共同负责。
二、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高等院校要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经普工作,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三、积极参加经济普查相关业务培训。各高等院校经济普查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当地各项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了解、领会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熟悉相关的普查业务。
四、积极配合地当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各高等院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当地经普办做好高校校园内普查区(普查小区)划分、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等工作。
五、严把普查数据质量关。各高等院校要认真指导、督促本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单位核查、普查登记等各项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六、各高等院校在普查工作中需熟悉的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一)高校校区“在地原则”的含义:高校本部、分校的教学区、办公科研区、生活住宿区,包括在校园围墙内门面朝街开的单位地域,要按在地原则进行核查和普查登记。
(二)单位核查的对象:高校校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单位核查的原则和方法:单位核查实施按调查对象的经营所在地组织实施,采取“地毯式”方法,按高校校区范围含义,对所有调查对象进行逐个核查,做到不重不漏。
(四)表式和内容:由当地经普办提供。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 福建省教育厅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