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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2浏览:保护视力色:【字体:

  泉农普办〔2026〕3号

市农普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普办:

  现将《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

  

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好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泉政〔2025〕2号)精神,参照《福建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闽农普办〔2025〕2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普办”)是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农普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市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市农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市农普办公文。

  第五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市农普办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泉州军分区、泉州武警支队等21个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B栋426室),具体负责全市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八条 市农普办下设7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遥感测量组、数据处理组、宣传工作组、业务指导组、执法检查组、资料开发组。

  第九条 市农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普查组织协调和文秘行政工作。研究起草市农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要文件、文稿,规范协调各工作组起草的文件;协调推进各工作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农普办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的相关工作;沟通协调普查经费落实、物资采购与安排等事项;组织以市农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更新维护农业普查网页;负责市农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普查文件资料管理、归档和后期文件资料汇编;开展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相关工作;负责市农普办后勤保障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遥感测量组: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相关工作。负责相应设备的采购及遥感影像采集等工作;组织协调各地遥感测量工作,定期督促指导;组织开展遥感测量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遥感测量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指导各地做好遥感测量数据安全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数据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接省上数据处理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组织普查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相关软件的培训、问题解答;负责市级数据处理环境维护和管理;负责普查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上报和数据反馈工作;组织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参与普查区划分、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和数据质量抽查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做好技术支持;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的有关问题解答,协同资料开发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数据归档;负责普查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宣传工作组: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定市级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写、征集普查宣传材料,制发宣传品;负责搭建与宣传部门、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和成果发布等关键节点加强普查业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召开宣传工作会,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大型活动;实时宣传报道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普查先进人物及事迹的宣传工作;负责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协调利用农普办成员单位的部门服务平台渠道,开展针对性强的普查宣传;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业务指导组:负责普查业务具体实施工作。组织编写普查培训教材,开展市级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开展“两员”业务培训;统一负责普查实施方案的问题解答;组织指导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清查摸底、普查登记,督促、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登记资料;协同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接收和数据逻辑审核,组织对普查原始数据和普查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组织起草普查公报、编印普查年鉴;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执法检查组:负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协同宣传工作组开展农业普查法律法规宣传;负责组织普查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受理普查期间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行为;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或执法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普查中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资料开发组:负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研究制订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普查课题研究,编辑出版普查资料;负责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负责组织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 市农普办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市农普办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指导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市农普办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市农普办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工作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四条 市农普办由综合协调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县级农业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市农普办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会议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会议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决定普查中的重要事项,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工作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天将会议材料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市农普办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等6种。

  第二十一条 以市农普办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核稿,综合协调组复核,主任签发。其中,遥感测量组承办文件,副主任(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审核后,由市农普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会签。

  发文内容如涉其他工作组,须经过相关工作组组长会稿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农普办公文格式参照市统计局机关公文格式。市农普办内设工作组组长应对承办的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公文签发后,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三条 市农普办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普查机构,市农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必要时可以发送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四)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部门、单位。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市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分送市农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普查机构,视情况抄送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上级有关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发送的文件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签批原件1份,正式公文2份,与正式公文一致的电子版文件1份(文本文件提供Word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按管理人员要求方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市农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凡国务院农普办、省政府、省农普领导小组及农普办、市政府、市农普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签收、登记、批转、传阅,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农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市农普办综合协调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实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市农普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农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八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综合协调组派专人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项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办法》(国统字〔2025〕107号),由市农普办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中,遥感测量工作经费由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而添置的办公设备,由市农普办依照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其中,与遥感测量工作相关的软硬件、调查用品,由遥感测量组按规定购置、管理和使用,并指定专人管护。

  第三十一条 市农普办差旅费报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市农普办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市农普办组成人员在日常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普查对象的单项资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


来源:泉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