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
《福建省统计条例》
《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闽统办〔2023〕20号)
三、受理机构
泉州市统计局
四、申请主体
市级及中央、福建省在泉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五、申请范围
(一)市直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和试点项目。
(二)市直部门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无独立统计机构,其辖区内的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视同市直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泉州市统计局审批。
六、申请条件
(一)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
(二)符合现行的部门职能分工。
(三)项目主要内容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四)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
(五)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
(六)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七、申请材料
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公文;
(二)《新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四)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统计调查项目的会议纪要;
(六)开展统计调查经费保障的相关文件、材料;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上述材料均须提交纸质材料,其中(二)、(三)、(八)须提供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八、申报方式
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光盘)以函件方式寄送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九、基本流程
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批复、项目发布五个环节: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上报申请材料。
(二)项目受理:受理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项目审查:受理机构根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细则》审核项目。
(四)项目批复:提出项目审批意见,签发复函。
(五)项目发布:受理机构在泉州市统计局官网上按季度发布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制度(方案)。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单位按反馈要求修改材料的时间)。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单位按反馈要求修改材料的时间)。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年检要求
无。
十三、咨询投诉
咨询服务电话:0595-28385562。
监督投诉电话:0595-2838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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