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事项编号 | 35050032-CF-007 |
事项名称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规则 | 一、一般情况 1、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元罚款。 二、较重情况 1、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没有保存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 三、严重情况 1、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8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800元罚款。 四、特别严重情况 1、提供虚假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9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900元罚款。 |
裁量规则 |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法制科 |
联系电话 | 0595-28385582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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