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 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35050032-CF-007
事项名称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规则 一、一般情况    
    1、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3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300元罚款。
    二、较重情况
    1、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没有保存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
    三、严重情况
    1、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8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800元罚款。
    四、特别严重情况
    1、提供虚假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9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900元罚款。
裁量规则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联系电话 0595-28385582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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