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35050032-CF-012
事项名称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法定依据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规则 由于省局裁量规则未更新仍按照旧的裁量规则执行,因此,我局尚未更新。
裁量规则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联系电话 0595-28385582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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