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对象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事项编号 | 35050032-CF-017 |
事项名称 | 污染源普查对象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法定依据 | 《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规则 | 由于未到普查期,新的《污染源普查条例》尚未出台,省局裁量规则未更新仍按照旧的裁量规则执行,因此,我局尚未更新。 |
裁量规则 |
泉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法制科 |
联系电话 | 0595-28385582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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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目前无样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