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35050032-JD-002
事项名称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管理检查
法定依据 《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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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泉州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联系电话 0595-28385582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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