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35050032-JD-004
事项名称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管理检查
法定依据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办理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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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泉州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联系电话 0595-28385582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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