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3-0100-2020-00068
- 备注/文号:泉统〔2020〕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3
- 内容概述: 泉州市统计局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泉统〔2020〕34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泉州市统计局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统计局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统计局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政府统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按条例和通知规定需公开的本局政务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公开组”)组织协调局内部科室实施。
第五条 局公开组负责编制、公布、更新《泉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泉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协调局各科室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务公开的反映和举报;各科室负责提供本科室职能范围内需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本局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工作动态;
3.行政权力运行;
4.人事信息;
5.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文件、政策解读);
6.统计要事(领导活动、领导讲话);
7.统计工作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工作报告、中远规划);
8.统计制度(调查方法分类标准);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进度数据、年度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公报、数据解读);
⑴每月中下旬在泉州统计信息网和统计微信上发布进度数据。
⑵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下旬在泉州统计信息网上发布年度和季度泉州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并适时向主流媒体推送重要指标数据信息和分析。
⑶每年3月底前在泉州统计信息网上发布上一年度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适时向主流媒体推送。
⑷每年9月底前编印《泉州统计年鉴》,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泉州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10.财政资金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
11.网上办事(在线申报、快速通道、场景导航、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代码查询、便民查询、调查表备案);
12.监督保障信息(年度政务公开资金保障和工作进展情况、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政务公开清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和新修订《条例》宣贯或学习培训工作信息);
13.依申请公开信息;
14.网站年度报表;
15.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科室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五)内部事务管理信息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统计信息;
(六)统计案件材料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统计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包括本局网站(泉州统计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泉州统计),编辑出版的统计出版物,以及报刊和广播电视等媒体。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务类信息。包括行政公文、工作动态、规划计划、行政许可、财务信息等。政务类信息按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审批流程执行。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原件或打印件2份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要求定期将主动公开的纸质送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各一份。
(二)业务类信息。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公报、统计新闻通稿和统计出版物等。
统计出版物由局综合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组织编写、编辑,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并呈局主要领导审定后,送出版社出版。
统计出版物外的其他业务类信息,由产生信息的科室起草和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稿,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呈局主要领导签发。信息获取或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在我局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存档要求将原件或打印件2份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要求定期将纸质送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各一份。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综合科发出《泉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意见征求函》,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变更的,由局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责任科室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接到信息更新通知后10日内予以更新发布。法律和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局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提交本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上级统计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出台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统计局 2020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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