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法律依据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18-05-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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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欢迎广大网民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很高兴今天邀请到泉州市统计局法规科负责人接受访谈,就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法律依据与网民进行交流。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通过泉州统计信息网这个平台与大家一起交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法律依据的相关问题。
[主持人]国务院部署的2018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四经普),普查涉及哪些单位和人?
[嘉宾]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四经普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君子兰]四经普的目的是什么?
[嘉宾]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规定,查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客观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反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进展,推进完善统计体制,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君子兰]四经普的普查周期是完整的一整年吗?
[嘉宾]《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逢“3”和“8”为普查年份。四经普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也就是说在普查登记时,关于时点指标的填写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关于时期指标要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数据。
[主持人]四经普的登记方法有哪些?
[嘉宾]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普查对象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属于多法人联合体,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其中一套表单位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采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或网上填报等方式填报普查表,个体经营户采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填报普查表。
[主持人]对于普查对象来说,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嘉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没有出示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行为,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对于普查过程中的自行修改经济普查(以下简称经普)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违纪违法的行为,普查对象可以拨打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95-28385582,进行检举和监督。
同样,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普查对象有义务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主持人]普查人员在开展经普登记工作时,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嘉宾]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经普对象与经普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普表中不确实的内容。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主要的义务有:1.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3.遵守普查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违法的,将被严格依法依纪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主持人]对于负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等职能的部门,是否有提供行政记录的义务?
[嘉宾]四经普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等13个环节。对于负有审批、登记等职能的部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就明确规定了其在单位清查阶段的义务,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主持人]对于法人企业来说,违反经普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
[嘉宾]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经济普查对象的法人企业,有出现以下违法行为:1.拒绝或妨碍接受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普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普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受到失信公示和联合惩戒的处理。
[主持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普查机构违反经普规定,将承担哪些责任?
[嘉宾]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普机构和经普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普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普机构和经普人员篡改经普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一旦出现这些行为,按照中央关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主持人]谢谢大家,谢谢您的精彩解答,今天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再见。
[嘉宾]再见。
相关链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修订)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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