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严重失信的统计从业人员,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
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全国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和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安全,不得将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信息用于统计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直接进行公示。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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