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一)为了解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观察和反映商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五)由于实施抽样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情况、限额以下餐饮业销售情况以定期报表代替年报,年度不再作专门调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定期报表代替年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以下基层资料:
1.于3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国家统计局报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102-1表)、“限额以上餐饮业销售情况”(E102-2表)二张基层表;4月25日前报送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E103-1表)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E103-2表)二张基层表。
2.于每月的月后20日核转上报重点企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2-1表)和“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基层表。
3.于每季的季后20日核转上报“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基层报表(E204表)。
4.于半年后20日核转上报“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5-1表)和“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门店和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205-2表)基层表。
(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从200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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