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制度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3-09-22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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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为了及时、准确地提供各次农产量抽样调查资料,根据《全国农产量抽样调查试行方案》和《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抽选方案(试行)》以及《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制度》。

    (一)《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制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表式。由省(区、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按照本报表制度统一规定的调查规模和指标口径填报本报表。

    (二)本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从抽样调查点取得的各季播种面积、实测产量等各项资料。各种调查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包括全社会的数字,即包括调查季节的国有、集体单位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的粮食作物。

    (三)省报国家的粮食产量数据,应按照《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制度》和《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分别上报抽样调查数据和全面调查数据。机构没有调整的地方,抽样调查数据由省农调队上报,全面调查数据由统计局农村处上报。根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全国及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准。

    (四)各省在推算粮食产量时不采用区间估计而采用点估计。在用各调查点资料推算全省粮食产量数据时采用调查地块简单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进行推算。推算结果不得修改,要如实直接上报。

    (五)各个季节推算粮食产量时,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原则上使用抽样调查推算数据。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全年数都要分季加总取得。机构没有调整的地方应做好资料使用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核实、丈量系数应在实测标准亩产出来之前定下来,确定后不能随意修改。

    (七)省(区、市)农调队负责按照统一方案要求组织国家抽样调查县农调队搞好抽中点的调查工作,审核、汇总基层上报的调查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调队根据国家抽样调查县资料汇总整理,推算全省数字后,按规定日期报送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国家抽样调查县农调队不再向总队报表(包括电报),只报文字分析材料。

    (八)省(区、市)范围内使用的调查、登记、计算表格及原始记录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订。但应保证满足本报表的要求,并报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备案。

    (九)本报表中各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各表的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执行。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中未列入的,以《农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为准。

    (十)样本粮化验水杂的计算公式:

    化验的含水率和杂质率合计为国家标准率%=(1-化验的含水率杂质率合计)/(1-国家标准率)×100%

    确定割、拉、打损失的方法是:在收割的地块中用测框随机放置一定数量的样本,计算收割时的平均每亩损失量,同时也要对运输和脱粒过程中的损失量做出估计,然后记入原始纪录中。

    样本化验水杂和确定割、拉、打损失的工作应在调查点进行,由县农调队核定,省队负责检查是否符合实际,以保证调查质量。  

    (十一)各调查县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调队报送本报表资料所用空白表格,由各省农调队印发。

    (十二)本报表填报的数字:面积、亩产、总产量、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以百分比计算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S408表样本毛重和调查户播种面积保留两位小数;其余指标均不留小数,应严格按要求填写。

    (十三)从1991年开始,对全国粮食产量实行分季抽样调查,并用分季产量对分品种产量进行总量控制。分季产量相加等于全年粮食产量。国家抽样调查的数据主要为了满足全国和各省对粮食产量数据的需要,各县的逐级上报数据主要为了满足地方各级管理的需要。粮食产量分县之和可以和省抽样数不一样,但要注意若误差超过±2%,应说明原因。

    (十四)抽样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享受外勤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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