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3-09-22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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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各地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统一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包括价格调查方案、商品目录、填报表式和指标解释。表式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两个部分,并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四)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商品零售价格调查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

第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他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一)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二)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一)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查内容及分类

    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费、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根据全国城乡九万余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和习惯,确定251个基本分类。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二)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

    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四、调查市县和调查点的选择方法

    为满足计算全省(区、市)价格指数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价格调查市县和价格调查点。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1.城市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资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城市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县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县以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店、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分别以人均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分别将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五、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

    (二)价格调查方法

    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

    (三)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六、基期和报告期

    (一)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二)报告期为月度。

    七、权数资料来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

    (一)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二)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城市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⑴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资料整理计算。

    ⑵全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按城乡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权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数按各地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加权平均计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 个规格品报告期(t) 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二)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三)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四)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九、指数的换算方法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纳入省(区)级价格指数汇总的市县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第三.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5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商品目录》。

    三、选择调查城市和县的原则

    (一)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查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市146个,县80个。

    (二)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农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市、县城调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二)对于同一规格品,大城市应选择3-4个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2-3个价格调查点。每个大城市应选择3-5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1-2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如果实际工作中某些代表规格品在不同调查点保持一致性比较困难,可采用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而相应减少同一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的方法加以解决。

    (三)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5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二)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⑴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⑵零售量较大;⑶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四)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五)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二)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查采集一次价格。

(三)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四)各地在价格调查工作中,应尽力争取被调查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一)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二)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三)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查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帐和相关经济指标台帐。

    八、权数资料来源

(一)大类权数根据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但在2005年以前以2002 年为基年。在商品零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各地可在新的调查年份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进行补充。全省(区)权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计算。

(四)全国城市权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及四个直辖市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农村权数根据各省(区)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权数根据全国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计算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其中: 为第 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第 次调查的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调查次数。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 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三)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资料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九、指数的换算方法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国家抽中市县的月报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第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领域的最后一个环节价格,是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据此测定全国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均价格水平,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研究城乡市场流通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二)调查内容。主要是调查统计小农具、饲料、产品畜、役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农药械、农用机油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

    各省(区)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目录,详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商品目录》。

    三、选择调查县的原则

    (一)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国家调查县进行经常性的价格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80个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

    (二)为增强各地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县,可参照抽样调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集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基层城调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的比重以及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的大小,选择那些经营品种齐全、商品销售额(成交额)大的中心市场为价格调查点。

    (二)同一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一般每个县确定2-3个调查点。对于集贸市场,一般每个县确定1-2个进行调查。

    (三)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本分类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目录》。

    (二)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⑴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⑵销售量较大;⑶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应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三)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代替或用其他相近规格品的价格变动幅度估算。

    (四)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二)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三)各地在价格调查工作中,应尽力争取被调查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一)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二)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三)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查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帐和相关经济指标台帐。

    八、权数资料来源

    (一)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权数可根据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供销社等销售资料加工计算。对不能在上述资料中取得权数的商品,可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

    (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中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的计算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但在2005年以前以2002年为基年。各地可根据实际变动情况,每年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全省(区)权数根据该省各抽中县权数,按各地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计算。

    (四)全国权数根据各省(区)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计算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其中:

为第 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第 次调查的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调查次数。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 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三)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根据全省(区)所抽中县指数按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各省(区)指数按各地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九、指数的换算方法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各抽中县月报数据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后各省(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国家抽中县的月报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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