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方案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3-09-22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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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2]57号)的精神,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变动以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掌握人口增长情况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特进行本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二)调查对象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本调查小区登记的人是:

1.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以上四种人既包括城镇人口,也包括农村人口。

    社区调查:仅调查被抽中的调查小区所在村委会的情况。

    (三)调查项目

1.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状况和性质、一年前常住地、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是否工作、未工作原因、能否应聘、寻找工作的方式、不能应聘和未找工作的原因、就业者身份、行业、职业、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和存活子女数、出生、死亡等20个项目。

2.按户填报的项目有:本户住址编码、户别、本户2002年11月1日总人口、本户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出生人口、本户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本户年内迁出人口等7个项目。

3.按社区填报的项目有:居住地类型,全村户数、人口数和出生、死亡人口,距公共交通站公里数,距小学校公里数,距卫生所(院)公里数,饮用水,电,电话,是否通邮,耕地面积,上年人均年纯收入等11个项目。

    (四)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0时,现场登记时间为2003年11月份。

    (五)抽样方法

    本次抽样调查,以全国为总体,省级单位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全国约抽取120万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抽样基础方案,具体设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样方案,按照国家分配的样本量抽取样本单位。

    (六)调查的组织、方法和注意事项

1.本次调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派人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国办发[1992]57号通知的要求,公安、计划生育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被抽中县、市的各有关单位要具体协助,确保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数据质量。

2.调查员的选调,原则上要以县级统计局的工作人员为主,找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人担任陪调员,共同协作搞好现场调查登记工作。

3.各级统计局要认真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制订调查质量奖惩措施,确保调查数据准确。

4.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部门和调查工作人员要向被抽中单位的领导做好宣传工作,讲明抽样调查的意义,特别要讲清抽样调查数据对本地、县、乡、村没有代表性,不作为考核本地、县、乡、村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政绩的依据,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使他们解除思想顾虑,如实反映情况。

5.做好摸底工作是保证调查登记质量的基础。调查员必须提前入户进行摸底,重点查询出生、死亡人口和怀孕待产妇女的情况,摸底工作一定不能走过场。

6.本次抽样调查的核心是查准出生和死亡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样本点摸底的出生和死亡人口数提前汇总,做到心中有数,对数字偏低的地区要及时进行重点检查和指导。

7.到基层检查指导调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深入到村和户,采取议查和个别访问的方法,重点核查出生和死亡人口。

8.调查员入户调查时要注意询问方法,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如实申报出生人口的户必须给予保密。

9.调查登记完毕后,要认真进行复查,主要采取议查和个别访问的方法,对以下出生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1)出生后存活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是否有漏登现象;

(2)新生婴儿的出生时间是否有前移或错后的现象;

(3)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是否有漏登现象;

(4)是否有到外地生小孩或以其他方式隐瞒出生人口的现象。

10.凡扩大调查样本,检查地、县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省份,必须将国家样本与省级扩大样本调查的时间和乡级单位错开,以防止互相干扰,影响调查数据质量。

11.为了便于工作,本调查方案设计了“调查底册”和“手工汇总过录表”的统一表式,供各地参考使用。

12.封面上的社区调查项目,调查员要找熟悉本调查小区所在村情况的村委会负责人按项目如实填报。

13.调查资料要以调查小区为单位(指最终样本单位),加上封面装订成册,由调查员直接报县统计局,不再经过村、乡两级。

14.调查数据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手工快速汇总表的要求,由县级汇总上报。

15.为了保证全国调查数据的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方案的规定。要建立调查工作的质量责任制,调查员要对本调查小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16.为保证数据质量,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将调查结果、特别是被调查户的情况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如有违犯,则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事后质量抽查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调查误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层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要立即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评价全国调查的质量,不作为衡量各省和省级以下各级调查质量的依据。

1.抽查规模:5000万人以上的省份抽查四个调查小区(其中三个为农村小区,一个为城市小区);5000万人以下的省份抽查三个调查小区(其中两个为农村小区,一个为城市小区)。

2.抽查工作人员:由省级派有调查经验的工作人员直接入点进行抽查。

3.抽查项目:姓名、性别、户口状况和性质、本户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出生和死亡人口,共五个指标。

4.抽查结果表:事后质量抽查在完成重新入户登记后,应立即与原调查登记表的同类项目进行核对过录,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表。各省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表与手工快速汇总表同时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八)数据上报和数据处理

1.抽中的样本单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将抽中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调查小区的名称、地址编码按照规定格式录入并运行城乡划分程序后,用电子邮件于2003年10月25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调查处(地址码库结构和城乡划分程序另发)。调查处电子信箱地址:(rkdcc_gj@stats.gov.cn)。

2.摸底数据汇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将摸底数据于2003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调查处。

3.手工快速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把手工快速汇总(国家样本)的数据以及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在2003年11月30日前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及时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调查处。国家统计局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手工快速汇总数据进行加权汇总。

4.推算方法及简要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在2003年12月30日前将推算的年度主要数据和推算方法的简要说明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调查处。

5.统计公报人口数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将确定的统计公报人口数据,于2004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调查处。

6.数据处理:

(1)编码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负责进行(见编码说明),应于200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

(2)数据的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研制下发。调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进行,并将录入的数据用电子邮件于2003年12月10日前报到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地理环境处(电子信箱地址rkzhc_gj@stats.gov.cn),经验收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进行国家级汇总制表工作。

    (九)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在2004年3月1日前,将200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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