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3-09-22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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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有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

    (三)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报送劳动统计报表的要求。综合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类企业(单位)的资料(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的布置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自行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数据文件以文本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家统计局。

    (六)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应按国家统计局的表式将全套年报数据由省统计局于3月15日前核转国家统计局一份,综合范围为全部单位。

    (七)各重点市(名单见附件二)在向省报送劳动统计年报时,请抄报我局一套,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八)总后勤部在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和劳动报酬、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报表时,应按基层单位(除军队军需生产管理部所属企业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综合报送我局。

    (九)综合表中单位从业人员指标以“人”或“千人”为计量单位,报酬以“元”或“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十)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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