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二)
来源 :国家统计局 时间:2008-04-07 15: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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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表说明
 
    (一)调查表的组成
    《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简称为《调查表》,分为四个部分:本户基本情况、本户常住人口情况、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本户暂住人口情况。本调查小区中有死亡人口的,要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简称《死亡表》。
    (二)标准时间
    人口变动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0时。调查员在掌握调查标准时间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2006年11月1日0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06年11月1日0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调查表》(R101表)。
2.2006年11月1日0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常住地登记。
    (三)登记原则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包括2006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户口在本户,2006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2006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户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也包括所有的外来人口;二是户口登记在本户,但2006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户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调查登记。
    不同情况的调查对象在《调查表》的不同部分登记。
1.本户的常住人口情况,包括: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包括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2.本户的户籍外出人口
户口在本户,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3.本户的暂住人口
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登记对象是在本户暂住,常住户口在外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不包括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因临时在本户居住的人)。
常住在本户,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要登记《死亡表》。
    (四)《调查表》的填写方法
1.《调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每个问题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3.《调查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本《调查表》常住人口情况可以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另加单页填写,并在左上角“户编号”处填写本户户编号,粘贴在调查表的最后。
    本户的户籍外出人口情况、本户的暂住人口情况不够填写时另加单页填写,并在左上角“户编号”处填写本户户编号,粘贴在调查表的最后。
4.《调查表》填写顺序:首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的H1.户编号、H2.户别、H7.本户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出生人口、H8.本户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再填写人记录,人记录的填写顺序按照常住人口情况、户籍外出人口情况、本户的暂住人口情况顺序填写。最后填写户记录的H3至H6项。
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调查小区的名称。
5.调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调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调查员分别签字。调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
(五)《调查表》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本户基本情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户编号:填写《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
    为了保证每个调查小区的“户编号”都是连续的,在登记时如果发现《户主姓名底册》中某一“户编号”位置上的户为空户,即2006年10月31日晚上没有人居住在本户,而且也没有户口挂在本户,则把《户主姓名底册》上最后一户占用该户“户编号”,其原来的“户编号”作废。全户死亡的户,户编号为999。
    如果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续在本调查小区所有户编号的最后,按顺序编写;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在一个调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
    出租房屋的户,户口未迁走的,要按两户分别登记出租房屋的户和租赁房屋的户的人的情况。
H2.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
    这里的“户别”与户口本上的“户别”无关。
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或者还有其他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居住生活在同一家庭户的人,不论其工作性质如何,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有无正式户口,都应登记为一户。
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矿山、工地、农场、公司、商店、医院、托儿所、敬老院、寺院、教堂等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从事各种流动作业、集体居住的人口,也作为集体户登记。
集体户以居住在同一房间的人作为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
H3.应在本户登记的人数:包括2006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户口在本户,2006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此项为H4、H5、H6的合计数。
H4.本户常住人口数:包括以下四款人: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包括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H5.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指本户户籍人口中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数,填写合计数。
H6.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数:指在调查标准时间,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填写合计数。
H7.本户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出生人口:填写本户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出生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要填写出生数。
H8.本户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死亡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不久即死亡的婴儿,要填写死亡数。
2.本户常住人口情况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8)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未取名的填写“未取名”。
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调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不要将该人与申报人的关系,当作与户主的关系。
    本项目设有十个标准答案:
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
R3.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R4.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份和月份。
R5.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写全称。
R6.户口登记地状况: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调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第一部分,户口登记状况。设有四个标准答案,调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指常住地在本户,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的人,也包括临时外出不满半年的人,以及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指在本户已居住半年以上,而常住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指在本户居住尽管不满半年,但常住户口在外乡、镇、街道且已经离开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指手持户口、复员证、劳改释放证和出生证等没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以及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跳填R9项。
    第二部分,户口登记地。在第一部分中圈填了标准答案“2、3”的人,还要登记第二部分。设有九个标准答案:
1.本县(市)其他乡。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的其他乡的人。
2.本县(市)其他镇。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的其他镇的人。
3.本县(市)其他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的其他街道的人。
4.本市区其他乡。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有市辖区内其他乡的人。
5.本市区其他镇。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有市辖区内其他镇的人。
6.本市区其他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有市辖区内其他街道的人。
7.本地(市)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区或本地级市(含直辖市)其他县(市、区)的人。
8.本省其他地(市)。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省内其他地区或地级市的的人。
9.外省。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外省的人,同时填写常住户口所在省的省名。
    标准答案1、2、3的本“县(市)”指县、县级市、旗所辖地域;标准答案4、5、6的“本市区”指本地级市(含直辖市)所有市辖区所管辖的地域,不包括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辖县、县级市、旗的地域。
    调查员根据被登记人户口登记地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R7.离开户口登记地的原因:指人户分离的原因。本项设有九个标准答案,调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务工经商。指因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或商业贸易活动,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工作调动。指因工作调动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3.分配录用。指各类学校毕业生,经分配工作或工作招聘,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学习培训。指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5.拆迁搬家。指因房屋拆迁、搬家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6.婚姻嫁娶。指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随迁家属。指随同家人工作调动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8.投亲靠友。指因投靠亲属、朋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9.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迁移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圈填一个标准答案,不得圈填两个或多个标准答案。
R8.户口性质:指被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按其户口簿上常住户口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农业户口的人,圈填“1”,非农业户口的人,圈填“2”。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照取消前的性质圈填。农民进城已办理了小城镇户口的,也圈填“2”。
2005年11月前出生者填报的项目(R9)
R9.一年前常住地: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间的一年前,即200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地。本项目设有五个标准答案:
1.本乡镇街道。指一年前常住地在本乡、镇、街道的人。
2.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一年前常住地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3.本地(市)其他县(市、区)。指一年前常住地在在本地(市)(包括直辖市)其他县(市、区)的人。
4.本省其他地(市)。指一年前常住地在本省其他地区或地级市的人。
5.省外。指一年前常住地在本省以外的人,并同时写出一年前常住地的省名。一年前居住在我国大陆以外地方的,据情填写“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2000年11月前出生者填报的项目(R10-R12)
R10.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市居民和乡、镇企业职工识字2000个,乡村居民识字1500个)。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或书写简短的句子。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填“1.是”;没有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圈填“2.否”。
小学在校学生都圈填“1”。
R11.受教育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在R10圈填了“2”的人,只能圈填本项目标准答案“1”或“2”。
    本项目设有七个标准答案: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圈填此标准答案的,跳填R13。
2.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3.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4.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5.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都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6.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7.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圈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R12.学业完成情况:具有小学以上受教育程度的人填报,即在R11圈填了标准答案“2-7”中任意一项的人填报此项目。
    设有五个标准答案:
1.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的人。
2.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过考试鉴定合格者。
3.肄业。修完全部课程,但考试不及格或因种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人。
4.辍学。指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的人。
5.其他。指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获得某种文化程度的人。
1991年11月前出生者填报的项目(R13)
R13.婚姻状况:15岁及以上的人填报。指在调查标准时间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的人。
2.初婚有配偶:指有妻子或丈夫,且为第一次结婚的人。
3.再婚有配偶:指有妻子或丈夫,且为结婚两次及以上的人。
4.离婚:指已经离婚,到调查标准时间仍未再婚的人。
5.丧偶:指配偶已去世,到调查标准时间仍未再婚的人。
1956年11月至1991年11月前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14)
R14.2005.11.1-2006.10.31的生育状况:此项目登记调查标准时间前12个月以内是否有过生育。
圈填“2.有生育”的,还要填写生育孩子的月份和所生孩子的性别,以及所生孩子属于第几胎。
一年内生育过多次或生育多胞胎的,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月份和性别填在该项的右侧。
1990年11月前出生者填报的项目(R15-R26)
R15.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了1小时以上:这里所说的劳动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实际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性劳动都不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所以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动。
    “为取得收入而劳动”,是强调劳动的目的性。只要是目的在于取得收入的劳动,无论实际是否取得了收入,都应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动。
    对于平时主要在家做家务,有时也从事一些临时性工作(如干农活、销售商品)的人,只要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作时间达到一个小时,就算进行了劳动。
本项设有三个选项:
1.是。指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为取得收入而干过固定的、临时的或兼职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达到了一小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利    用课余或假期以及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为取得收入而从事了工作,也圈填此项。
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劳动,即使没有任何收入,也应视作为取得收入而劳动。
2.在职正休假、学习、临时停工或季节性歇业。
    休假是指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假未工作(包括正常的年休假、疗养假及空勤人员、船员、火车乘务人员的轮休假等)以及各种原因的请假未工作(包括病假、工伤假、产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等)。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已在某单位,但因各种原因本人尚未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如军人退伍或工作调动等,可视为休假。
    学习是指有工作单位,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正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
    临时停工是指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由于机械或电力故障、原料或燃料短缺、天气灾害或其他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暂时未工作。
    季节性歇业指从事季节性工作,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正值歇业。
    承包土地的农民,如果从事农活或其他工作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则圈填“1.是”;如果外出打工,但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则圈填“3.未做任何工作”;如果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没有外出打工,且未干任何农活或从事其他任何有收入的劳动,则圈填本项。
3.未做任何工作。指没有工作单位,且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从事过任何临时性工作的人,圈填此项。对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的下岗、内退人员,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的,也圈填此项。圈填此项的直接跳填R19项。
    本项圈填“1.是”的,要回答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填写,而不能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填写。
    计算工作时间,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一种以上有收入劳动的,应将几项工作时间相加计算。
(2)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将加班加点的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3)实行不坐班制的教育工作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等,无论其主业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每周40小时,其主业工作时间均按每周40小时计算。
(4)农村人口中既干家务劳动又从事农业或其他为了取得收入的劳动的人,填写上一周为取得收入而劳动的实际小时数,家务劳动时间除外。
R16.您目前的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属于以下哪种类型:有工作单位的按其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按其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从事的工作或经营活动选填下列各项。
1.土地承包者。指在自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人,包括转包和租用他人农业用地的人。平时主要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做任何工作的人也圈填此项。但①受雇在别人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人,不填此项,而填“9.其他”;②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劳动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以及外出务工经商的人也不填此项,而应根据上周所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选填相关项目。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各级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等。
团体是指社会团体,包括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还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学术性团体(学会、研究会)、专业性团体(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行业性团体(协会、商会)、联合性团体(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基金会、宗教组织、居委会、家委会、村委会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的社会服务组织。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人,圈填本项。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资产归国家所有或国家资产居控制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在这样的企业工作的人,圈填本项。
4.集体企业。指资产归集体所有的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属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这样的企业工作的人,圈填本项。
5.个体工商户。指资产归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组织。既包括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
6.私营企业。指资产归个人(或几个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企业。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工作的人,圈填本项。
7.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指外商和港、澳、台商单独投资或与中方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工作的人,圈填本项。
8.其他类型单位。主要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包括在2-7项中的单位。在这样的单位工作的人,圈填本项。
9.其他。不属于1-8项中的其他人员,如保姆等。
圈填“1.土地承包者”项的,跳填R23项。
圈填2-4项的,跳填R18项。
R17.您目前的就业身份属于以下哪一类:指所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雇用、受雇或自雇状况。共有四个选择项。
1.雇员。指为领取劳动报酬而为某一单位或雇主工作的人员。
2.雇主。指自负盈亏或与合伙人共负盈亏,具有企业经营决策权,其报酬直接取决于生产、经营利润的人员。雇主的基本特征是雇用其他人为自己工作并向被雇用人支付工资。
3.自营劳动者。指自负盈亏或与合伙人共负盈亏,具有经营决策权的人员。自营劳动者的特征是既不被雇也不雇用他人。如果有亲属帮忙但不支付工资,经营者本人仍属自营劳动者。
4.家庭帮工。指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但无经营决策权,不领报酬的人员。例如,夫妻二人从事个体经营,妻子帮助丈夫打理生意,收入归家庭所有,丈夫并不给妻子发工资,妻子为家庭帮工。
圈填“2-4”项的,直接跳填R23项。
R18.您是否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指雇员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契约,包括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共有三个选择项。
1.是,已签有固定期限合同。指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圈填此项的要填写合同的期限,期限按月填写,超过99个月的按99个月填写。
2.是,已签无固定期限(长期)合同。指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的开始时间,没有约定工作的终止时间,即长期合同。
3.否。指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根据实际情况圈填。
填完后跳填R23项。
R19.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未工作是什么原因:本项目设有九个选择项。
1.在校学习。即在校学生,指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的人员。
圈填此项的人,其个人填报项目到此结束。
2.丧失劳动能力。指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但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圈填“7.离退休”。
填写此项(2.丧失劳动能力)的,跳填R25项。
3.毕业后未工作。指从学校毕业后从未工作过的人。
4.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指用人单位或雇主提出与劳动者本人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包括被原单位或雇主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或雇主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因单位破产而失去工作的人,单位要求其“内退”的人,以及仍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5.因本人原因失去原工作。指本人因各种原因提出与单位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包括辞职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本人不同意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提出要求而 “内退”的人。
6.承包土地被征用。指本人承包或转包、租用他人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征作公益性用地或经营性用地,而失去工作。受雇在别人承包的土地上工作,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而应圈填“4.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
7.离退休。指已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定期领取离退休生活费,且未从事任何有收入劳动的人。单位“内退”人员,由于没有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能作为离、退休人员,故不圈填此项,而应据情圈填本项中的“4.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或“5.因本人原因失去原工作”。
8.料理家务。指主要在自己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离、退休人员从事家务劳动的不填此项,而填“7.离退休”。为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的人,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人,在别人家干家务活的临时工或小时工,均属于有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
    对于料理家务的人要从严掌握,年龄男在五十岁以下,女在四十五岁以下者如申报为料理家务,应仔细询问,认真核对。
9.其他。指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未工作的人。
R20.在过去的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本项目共设七个选择项。被调查人如果已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无论是否又采取了其他方式,均圈填“1.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采用多种方式寻找工作但未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只填一种本人认为最主要的方式。
1.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私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找工作。
2.委托亲友找工作。指通过亲戚朋友向有关单位推荐找工作,这种委托可以是口头的。
3.应答或刊登广告。指通过应答各种媒体(电视、报纸、网络等) 或其他渠道的招聘广告或在各种媒体上刊登求职广告寻找工作。
4.参加招聘会。指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会找工作。
5.为自己经营做准备。指正在为自己开公司和做生意做准备。
6.其他。指以上未涉及的找工作方式,如查看报刊、广告栏或店头的招聘广告,去自发的劳务市场等活等。
7.未找过工作。没有采取任何找工作的行动。圈填本项的,跳填R22项。
R21.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在两周内去上班吗:是指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目前所处的客观条件去判断,如果有就业机会是否能在两周内应聘。这里不考虑具体是什么工作。这里的两周指的是11月1日零时的前一周和后一周,即从10月25日开始的两周。本项目共设二个选择项。
1.能。指被调查人目前没有不能脱身的事,如必须在家照顾家人或上学读书等,而且也没有妨碍工作的伤病,能够在两周内应聘工作。
填写此项的人要填写连续未工作时间。离退休人员和料理家务的人,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其有工作愿望时开始计算;以前工作过的,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失去工作开始计算;从学校毕业的,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毕业到11月1日零时累计计算。
    未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圈填此项的,直接跳填R23项。
2.不能。指被调查人有事或有病,即使有适合的工作在10月25日开始的两周内也不能去应聘工作。
R22.您不能在两周内工作或未找工作是什么原因:共设八个选择项。
1.照顾家庭。因照顾家庭中其他成员使本人不能外出工作因而未找工作的,或虽找了工作但在10月25日开始的两周内即使有满意的工作也不能去工作的,圈填此项。
2.身体不好。因本人生病或负伤等身体方面的原因暂时不能工作而未找工作的,或虽找了工作但在10月25日开始的两周内不能痊愈去工作的,圈填此项。
3.正在参加培训。因本人正在参加培训暂时不能结业而未找工作的,或虽找了工作但在10月25日开始的两周内不能结业去工作的,圈填此项。
4.没有适合的工作。因本人认为没有适合自己的工作而未找工作的,圈填此项。
5.不想工作。因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或想继续升学等原因不想工作而未找工作的,圈填此项。
6.刚失去工作还未找。由于失去原来的工作的时间不长,还未开始寻找工作。这里所说的“时间不长”主要以被调查人的认定来判断,一般不规定客观的标准。
7.刚毕业还未找。由于结束学习的时间不长,还未开始寻找工作。这里所说的“时间不长”主要以被调查人的认定来判断,一般不规定客观的标准。
8.其他。前七项以外的其他原因。
圈填“1-8”项的人,跳填R25项。
R23.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行业是按照经济活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不是按其所属的行政管理系统来分的。劳动力调查以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标准。产业活动单位是指:(1)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填写行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有工作单位的,既要填写单位名称,也要填写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
    单位名称要填写全称,并要具体到分厂或车间,不能笼统地只填写总厂名称。
    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也要详细填写,如“生产服装”或“卖服装”,不能简写为“服装”。
    保密单位,填写其公开使用的名称和公开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
2.没有工作单位的,有招牌的要在单位名称处按招牌填写,如“××鞋铺”,并在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处填写具体的产品或业务,如“做鞋”或“修鞋”。没有招牌的,应在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处填写其所从事的具体业务。
    工作变动频繁的人,要按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填写。
    务农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农业”,要根据其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户具体从事的主要业务填写。如种粮食、养猪等。
3.如果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一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按工作时间最长的单位填写。不能确定时间长短的,可按经济收入较多的填写。
4.遇到申报人对本人或本户其他成员的行业不清楚时,不要急于登记,经询问查明后再填报。
5.失去工作的人填此项时,要按其失去工作前最后一次的工作填写。
6.以前未曾工作过的,圈填“2.从未工作”。
R24.您10月25日至10月31日或失去工作前做什么具体工作(职业):职业是按本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所谓“同一性”,是指不论其所在工作单位是什么经济类型,不论用工形式是固定工还是临时工,也不论其隶属于哪个行业,凡是从事同一性质工作的人都划分为同一类。
    填写职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应填写被调查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填写职业要具体、详细。如不能笼统地填写“工人”、“杂工”等,而应具体填写其实际工作种类,如“铸轧工”、“采煤工”等;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笼统填写“干部”,应详细填写其工作性质和种类,如:“打字员”、“统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研究员”、“工程师”等,而应把他们研究或从事的专业和学科也填上,如“通信工程技术员”等。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人员,应按行政领导职务填写其职业;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应按主要职务填写其职业。
3.工种尚未确定,暂时又无具体工作的,可填写“工种未定”。
4.工作变动频繁的人,圈填工作类型时要按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填写。
5.如果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同时从事一种以上工作的,按所从事时间最长的工作填写;不能确定时间长短的,可按经济收入较多的工作填写。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按技术性较高的工作填写。
6.遇到申报人对本人或本户其他成员的职业不清楚时,不要急于登记,经询问查明后再填写。
7.失去工作的人填写此项时,要按其失去工作前最后一次工作填写。
8.以前从未曾工作过的,圈填“2.从未工作”。
R25.您参加了下列几项社会保险吗: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包括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2)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要获取利润。(3)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商业保险则由投保人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包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目前养老保险范围按规定已经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期缴纳或临时欠缴,但本人确认已参加的圈填“1.参加”。离退休人员虽不交钱,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离退休费的也应圈填“1.参加”。
    失地农民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费后,到60周岁拿生活费的可算作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资金帮助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目前有关条例规定的参加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纳入失业保险,目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按期缴纳或临时欠缴,但本人确认已参加的圈填“1.参加”。失去工作的人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圈填“1.参加”。
    离退休人员在填写该项时圈填“2.未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的一种保障制度。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期缴纳或临时欠缴,但本人确认已参加的圈填“1.参加”。离退休人员虽不交钱,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药费用的也应圈填“1.参加”。
    从事自由职业,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种或某种保险费的,也属于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但一定要注意与商业保险相区分。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农村集体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人员,也属于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单位或个人只有一方续缴某种社会保险费的,视同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曾经参加过社会保险,现在没有续费的,如果已经达到规定的缴费期限可以享受保险的,视为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没有达到的,应视为未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对于以上所列的三种保险,参加某种保险或享受某种保险的,在相应项内圈填“1.参加”。未参加某种保险也未享受某种保险的,在相应项内圈填“2.未参加”。
R26.您目前主要靠什么生活:本项目设有十个选择项,根据申报人的情况圈填其中一个选项。如果某人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择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圈填,当被调查人难以确定时,按收入最高的圈填。
1.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离退休金、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生活。
3.失业保险金。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主要依靠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生活。
4.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人,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等生活。
5.下岗生活费。指主要依靠从企业或者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生活。
6.内退生活费。指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主要依靠从单位领取的内退生活费生活。
7.原有积蓄。指将原有的积蓄存入银行、入股或借贷,靠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或原有的积蓄生活。
8.出租房屋。指将自有房屋或承租的房屋出租,靠取得的租金生活。
9.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10.其他。指依靠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收入生活。
家庭帮工的主要生活来源圈填“1.劳动收入”。
3.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
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到外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要登记“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
“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指标共有五项:
W1.姓名:填写外出人口的姓名。
W2.性别:圈填外出人口的性别。
W3.出生年月:填写外出人口出生时的年份和月份。
W4.外出地状况:圈填外出人口的外出地情况,设有四个标准答案,调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外出地是本县、县级市、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2.本地(市)其他县(市、区)。指外出地是本地区或地级市(含直辖市)其他县(市、区)的人。
3.本省其他地(市)。指外出地是本省其他地区、地级市的人。
4.省外:     省。指外出地是本省以外的人。要填写外出地的省名。外出地在我国大陆以外地方的要据情填写 “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W5.外出时间:圈填外出人口的外出时间。
4.本户暂住人口情况
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要登记“本户暂住人口情况”。注意,这部分人不包括在外乡、镇、街道常住,调查标准时间因出差、上夜班、探亲访友、旅游等暂时居住本户的人。
“本户暂住人口情况”指标共有四项:
Z1.姓名:填写暂住人口的姓名。
Z2.性别:圈填暂住人口的性别。
Z3.出生年月:指暂住人口的出生年月。
Z4.常住户口登记地:指暂住人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设有四个标准答案,调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2.本地(市)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区、地级市(含直辖市)其他县(市、区)的人。
3.本省其他地(市)。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省其他地区、地级市的人。
4.外省:     省。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省以外的人,要填写外出地的省名。
(六)《死亡表》填写说明
以调查小区为单位进行填写。凡是本户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口,要登记《死亡表》。
《死亡表》共有五个项目:
S1.户编号:填写《调查表》中相应的户编号。
S2.姓名:填写死亡人口的姓名。
S3.性别:圈填死亡人口的性别。
S4.出生年月:填写死亡人口出生时的年份和月份。
S5.死亡月份:填写死亡人口死亡时的月份。
为了保证死亡人口的登记质量,调查员在入户登记时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死亡人口时,一般以死亡人口死亡前的常住地为其登记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常住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与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该作为该户的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常住地,或调查登记时与死亡人口的常住地联系不上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死亡的,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
 
 
 
 
 
 
 
 
 
 
 
 
 
 
 
 
 
 
 
 
 
 
 
 
 
 
 
 
 
 
 
 
四、抽样方案
 
    (一)抽样设计原则
1.对2006年11月至2010年人口普查前全国人口变动调查、劳动力调查和群众安全感调查作为为期四年的整体调查项目进行样本的统筹设计。
2.第四季度劳动力调查和年度人口变动调查结合在一起进行。
3.在四年调查周期内,人口变动调查、劳动力调查样本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4.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子总体进行抽样设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
5.样本设计既照顾科学性,同时兼顾可操作性。在保证抽样科学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
    (二)调查样本量
    全国人口变动调查每次调查的样本量全国约为120万人,其中城镇约40万人、乡村约80万人,各省调查的样本量为3-4万人。第四季度劳动力调查样本与人口变动调查相同。
    全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的允许误差控制在0.2‰左右,相对误差在3%以内,失业率的允许误差在0.3%左右,相对误差在5%以内;各省人口出生率的允许误差控制在1‰左右,相对误差在10%左右;死亡率的允许误差控制在0.9‰左右,相对误差在15%左右;失业率的允许误差在1%左右,相对误差在20%左右。调查指标的把握程度为90%(t=1.64)。
    (三)抽样步骤
    各省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三阶段或二阶段抽样。
    三阶段抽样的步骤为:
第一阶段,2006年7月下旬全国统一组织开展乡级单位(指乡、镇、街道)样本的抽取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9月初全国统一组织开展村级单位(指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样本的抽取工作。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底全国统一组织开展调查小区样本的抽取工作。
两阶段抽样的步骤为:
第一阶段,2006年9月初全国统一组织开展村级单位(指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样本的抽取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9月底全国统一组织开展调查小区样本的抽取工作。
    (四)抽样方法
    根据样本设计原则与要求,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采取以2006年11月调查为起点,整理统一的抽样框,按照多阶段、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抽取主样本,建立样本轮换框,按人口变动调查、劳动力调查样本按比例轮换的要求选取各次调查的样本。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以调查小区作为最终样本单位。调查小区按30户(常住人口100人)左右划分。
1.抽样框的整理
根据不同阶段抽样的需求,以2006年各级行政区划为基础,按照地域原则落实地域边界,绘制边界图,并整理名称、地址代码、城乡分类标志以及分层等标志信息,构建各阶段抽样需要的地理区域框架作为抽样框。具体规定和安排见《抽样框的编制和维护》。
2.主样本的抽取
采用三阶段抽样时主样本的抽取方法为:
(1)对乡级单位进行分层,可参考的分层指标有:行政区划(乡、镇、街道)及其所在的县级单位特征;城乡人口比重,农业、非农业人口比重;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地理地形标志等。分层的原则应尽可能使层内各单位之间调查指标的差异减小,各层间调查指标的差异增大,以便降低总体的抽样误差。省级单位对乡级单位分层时,尽可能保持层与层之间的人口数大致相等,使各层间样本量能均匀分布。根据各层人口数占本省人口数的比重分配(即等比例分配)各层应调查的人口数。
(2)乡级单位个数的确定
按每个乡级单位抽取2个村级单位,每个村级单位抽取2个调查小区,每个调查小区调查100人,来计算各层应抽取的乡级单位个数。
(3)在各层中抽取乡级样本单位。对各层按照PPS方式抽取乡级单位。
(4)在每个抽中乡级单位内,按PPS方式抽取6个村级单位。抽取时需考虑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型。
(5)在每个抽中村级单位内,按简单随机抽样方式抽取4个调查小区。
(6)将每个乡级单位中抽取的6个村级单位按一至六编号,将每个村级单位中抽取的4个调查小区按1至4编号,组建样本轮换框。
两阶段主样本抽取的基本过程与三阶段抽样类似。
3.主样本的维护
为保证人口变动调查和劳动力调查样本的科学轮换,在每次调查的准备阶段,需要对主样本进行维护,保证各调查小区界限的稳定,并对各调查小区所属村级及以上区划的名称、地址代码等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五)样本轮换原则
抽中的乡级单位在四年的调查周期内固定。人口变动调查每年在同一乡级单位内轮换村级单位,没有轮换的村级单位内抽中的调查小区继续作为调查样本保持不变;劳动力调查在上年第四季度和下年第二季度保持村级样本单位不变,对调查小区进行100%轮换。人口变动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年度样本轮换率为50%。
    (六)数据汇总和抽样误差估计
1.省级单位调查指标和抽样误差估计
在省级单位总体内,调查数据汇总采用加权的估计方法。省级单位抽样误差估计采用比率估计方法。
(1)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估计
估计2006年出生率、死亡率:
用本次抽样调查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调查年度的出生率、死亡率替代日历年度2006年全年的出生率、死亡率。
其中,P为样本加权后的2006年11月1日常住人口,b、d分别为调查前12个月的样本加权后的出生和死亡人口。
上述公式中的CBR表示出生率,CDR表示死亡率,NGR表示自然增长率。
(2)抽样误差估计
调查主要指标抽样误差采用比率估计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R表示调查年度有关调查指标比率。如出生率、死亡率、失业率;  
X 表示调查年度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母。如调查年度人数(或平均人数)、经济活动人数
Y 表示调查年度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子。如: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失业人数等;
V(R)  表示估计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方差;
V(X)  表示估计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母人数方差;
V(Y)  表示估计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子人数方差;
H 表示分的层数;
h表示层的序号;
 表示第h层第一级抽样单位(县级单位)的个数;
, 分别表示调查年度第h层第一级抽样单位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母人数及方差;
, 分别表示调查年度第h层第一级抽样单位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子人数及方差;
 表示调查年度第h层第一级抽样单位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母和分子人数的协方差;
 表示调查年度第h层第a个第一级抽样单位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母人数; 
 表示调查年度第h层第a个第一级抽样单位有关调查指标比率R的分子人数; 
    抽样标准误:SE(R)=
允许误差: D=1.96×
估计值区间:R
变异系数:CV(R)= ×100%
相对误差:1.96×CV(R)
由于各省单位的抽样比在1‰左右,为了计算简便,上述抽样误差的公式忽略了抽样比。
2.全国调查指标和抽样误差估计
全国数据按各省级单位所占全国人口的比重进行加权汇总。
调查指标比率:
抽样误差:
其中 为各省级单位的调查指标, 为各省级单位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 为各省级单位调查指标的抽样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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