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调查制度(一)
来源 :国家统计局
时间:2008-04-07 15:11
浏览量:
保护视力色:









一、总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
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以上人口。城镇是按国统字〔2006〕60号《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
(三)调查对象
劳动力调查对象为被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住本户,户口待定。
在调查时点前死亡的人口,不调查。
(四)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
1. 按户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户别、本户常住人口数、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及以上人口数、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以下人口数等5个项目。
2. 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状况、户口登记地情况、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类型、就业身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未工作原因、是否寻找工作、当前能否工作、不能工作或未找工作的原因、行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目前的主要生活费来源等21个项目。
(五)调查时间
劳动力调查所要了解的是被调查者在调查时点前一周即调查周的就业与失业情况。2006年四季度的调查时点为11月1日零时,2007年二季度的调查时点分别为5月15日零时。
(六)抽样方法和样本量
劳动力调查的样本,采用分层、多阶段抽样,并实行样本轮换。2006年四季度的样本量,全国约抽取38万户,涉及总人口120万人,其中城镇约13万户,涉及总人口40万人。2007年二季度的样本量,全国约抽取19万户,涉及总人口60万人,其中城镇约13万户,涉及总人口40万人。调查样本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组织抽取并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在每次调查前,将调查样本的详细变动情况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根据各地上报的样本变动情况对调查样本进行确认并反馈。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
2006年四季度的劳动力调查与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合进行,在人口变动情况调查样本点上同时进行劳动力调查,使用统一的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收集有关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情况,不再单独组织。2007年二季度的劳动力调查单独组织,并使用单独的劳动力调查表,调查项目与2006年四季度调查相同。
1.劳动力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采取派调查员入户登记的方式,对被抽中的住户进行调查。
2.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数量,原则上按一个调查小区一名调查员,两个调查小区一个调查指导员进行配备。
3.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在培训过程中,除对调查项目和摸底方法进行讲解外,还应注重加强对调查技巧的培训。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季度中间出现人员变化时,必须对新任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得由未经培训的调查员承担调查任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4.调查摸底、入户登记和复查。调查员在入户登记前,要对新进入调查样本的调查小区进行摸底。摸底资料要妥善保管,以便下一年度样本轮换时使用。入户登记时要对被抽中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逐一入户进行登记,对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口不得漏登,对调查项目要仔细询问,认真核对,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在调查登记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F10.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了1小时以上?”、“F15.在过去的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F16.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去工作?”等项目。
5.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
6.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和非专项编码工作后,将调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加上封面装入包装袋后,交调查指导员,统一报县(市、区)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机构调查表报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确定。
(八)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与管理
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负责数据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的编制和下发。
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3.资料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在2007年6月10日前将编辑、审核无误的调查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4.数据录入工作完成以后,调查表存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指派专人登记,建立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措施,妥善进行保管。管理期限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另行通知。
二、调 查 表 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劳动力调查表
(2007年2季度)
|
表 号:R 2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7月
|
||||||||||||||||||||||||||||||||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
:
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及以上的人,包括:
l 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l 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l 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l 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
||||||||||||||||||||||||||||||||||
本户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调查小区
|
||||||||||||||||||||||||||||||||||
H1.户编号
|
H2.户别
|
H3. 本户常住人口数
|
H4.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及以上人口数
|
H5.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以下人口数
|
||||||||||||||||||||||||||||||
号
|
1.家庭户
2.集体户
|
共
人
其中:
男
人
女
人
|
共
人
其中:
男
人
女
人
|
共
人
其中:
男
人
女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员(签字):
申报人(签字): 申报人在本户人记录中的编码:
|
|
|
|
|
|
本户电话: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2007年 月 日
续表(一)
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及以上者情况
|
||||||||||||||||||||||||||
F1. 姓名
|
F2.与户主关系
|
F3.性别
|
F4. 出生年月
|
F5. 户口登记状况
|
||||||||||||||||||||||
|
0.户主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
5.祖父母
6.媳婿
7.孙子女
8.兄弟姐妹
9.其他
|
1.男
2.女
|
年
月
|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F7
2. 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 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住本户,户口待定→F8
|
||||||||||||||||||||||
|
|
|
|
|
|
|
|
|
|
|
|
|
|
|
|
|
||||||||||
F6. 户口登记地情况
|
F7. 户口性质
|
F8. 受教育程度
|
F9. 婚姻状况
|
|||||||||||||||||||||||
1.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
2.本地(市)其他县(市、区)
3.本省其他地(市)
4.外省
|
1.农业
2.非农业
|
1.未上过学
2.小学
3.初中
4.高中
5.大学专科
6.大学本科
7.研究生
|
1.未婚
2.有配偶
3.离婚
4.丧偶
|
|||||||||||||||||||||||
|
|
|
|
|
|
|
|
|||||||||||||||||||
F10. 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了1小时以上?
|
F11.您目前的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属于以下哪种类型?
|
F12. 您目前的就业身份属于以下哪一类?
|
||||||||||||||||||||||||
1.是
上周工作时间
小时
2.在职正休假、学习、临时停工或季节性歇业
3.未做任何工作→F14
|
1. 土地承包者 →F18
2.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F13
4. 集体企业
5. 个体工商户
6. 私营企业
7.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
8. 其他类型单位
9. 其他
|
1.雇员
2.雇主
3.自营劳动者 →F18
4.家庭帮工
|
||||||||||||||||||||||||
|
|
|
|
|
|
|
|
|
||||||||||||||||||
本户共登记
人,第
人
续表(二)
F13. 您是否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
|
F14. 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未工作
是什么原因?
|
F15.在过去的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
|
|||||||||||||||||||||||||||
1.是,已签有固定
期限合同
2.是,已签无固定
期限(长期)合同
3.否
|
1.在校学习(结束)
2.丧失劳动能力→F20
3.毕业后未工作
4.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
5.因本人原因失去原工作
6.承包土地被征用
7.离退休
8.料理家务
9.其他
|
1.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2.委托亲友找工作
3.应答或刊登广告
4.参加招聘会
5.为自己经营做准备
6.其他
7.未找过工作→F17
|
|||||||||||||||||||||||||||
|
|
|
|
|
|
|
|
|
|||||||||||||||||||||
F16.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去工作?
|
F17.您不能在两周内工作或未找工作是什么原因?
|
F18.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
|
|||||||||||||||||||||||||||
1. 能
连续未工作时间
月→F18
2.不能
|
1.照顾家庭
2.身体不好
3.正在参加培训
4.没有适合的工作
5.不想工作 →F20
6.刚失去工作还
未找
7.刚毕业还未找
8.其他
|
1.详细单位名称
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
2.从未工作
|
|||||||||||||||||||||||||||
|
|
|
|
|
|
|
|
|
|
|
|
||||||||||||||||||
F19. 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做什么具体工作?(职业)
|
F20.您参加了下列几项社会保险吗?
|
F21.您目前主要靠什么生活?
|
|||||||||||||||||||||||||||
1.从事的具体工作
2.从未工作
|
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
2.未参加
|
失业保险
1.参加
2.未参加
|
基本医疗保险
1.参加
2.未参加
|
1.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金
3.失业保险金
4.最低生活保障金
5.下岗生活费
6.内退生活费
7.原有积蓄
8.出租房屋
9.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10.其他
|
|||||||||||||||||||||||||
|
|
|
|
|
|
|
|
|
|
|
|
|
|
||||||||||||||||
调查小区封面
2007年二季度
省(区、市)
|
地(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村(居)委会
|
调查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小区共
户
|
1. 本小区全部常住人口
|
2. 本小区16岁及以上常住人口
|
||||
人
其中:
男
人
女
人
|
人
其中:
男
人
女
人
|
|||||
|
|
|
|
|||
|
调查员
编码员
审核员
三、劳动力调查表填写说明
(
一)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
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及以上的人均应进行登记,包括: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在调查时点前已死亡人口,不调查。调查时点虽不满16周岁,但生日在调查周当月的人,也按16岁进行登记。
(二) 调查的标准时间
2007年二季度的调查时点为5月15日零时。
(三) 调查表的填写方法
1.调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调查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本调查表可以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加单页填写,粘贴在最后。每户的调查表都应在每个人记录的第1页填写本户共登记几人,第几人。
3.调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人记录、户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封面的本户地址,然后逐人填写人记录,再填写户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
4.调查员必须按申报人的回答逐项填写。如申报人的答案与所了解到的情况有出入,调查员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核对,然后再填写。
5.调查表采用两种填写方法:
(1) 在选择项中据情圈填。
(2) 用文字或数字在表内相应位置填写。
姓名应竖写,其余项目填写的数字应横写。每个项目下边的小方格是用于编码的,调查员在登记时暂不填写。
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模糊,不得用同音异体字。简化字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书写,数字必须用“0123456789”正体书写。
6.调查表填写差错的更改方法:如果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横行书写的,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填;竖行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填。圈填错误的应将错圈序码连同该文字答案用双横线划去,另外据情圈填。
7.调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调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调查员分别签名。调查员还要填写申报人在人记录中的编码、本户电话以及入户登记的日期。
本户电话:既可以是固定电话,也可以是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前不加区号,填写完毕后,在电话号码后一个格内划“×”表示结束。
调查表填写式样见附件3:《劳动力调查表填写示例》。
(四)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按人填报的项目
填写本户16岁及以上常住人口的情况。
F1.姓名: 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不能填笔名、代号等。
F2.与户主关系: 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调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不要将被登记人与申报人的关系当作与户主的关系。
本项目设有十个选择项:
0.户主。指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的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