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一)
来源 :国家统计局 时间:2008-04-07 15: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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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一)说  明
 
    (一)为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和农村非农产业产值,客观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成果,准确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统计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等。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五)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有关农业、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能从国家抽样调查中直接取材的,根据国家农村抽样调查资料填报;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于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年报表
M301表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年报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2月底前
网络传输
3
M303表
农村非农行业产值
年报
辖区内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生产单位
同 上
免 报
5
(二)综合定期报表
M401表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季报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
同 上
季后5日前
全年预计12月底前
网络传输
第四季度免报
6
 

 
(三)调  查  表  式
1.综合年报表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表    号:M 3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计量单位:万  元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按 现 行 价 格 计 算
按可比价格计算
1
2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一、农业产值
(一)谷物及其他作物
1、谷物
其中:小  麦
稻  谷
玉  米
2、薯  类
3、油  料
其中:花  生
油菜籽
4、豆  类
其中:大  豆
5、棉  花
6、麻  类
7、糖  料
8、烟  草
9、其他农作物
     其中:饲料作物
(二)蔬菜园艺作物
1、蔬菜(含菜用瓜)
2、花  卉
3、其他园艺作物
(三)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
1、水果、坚果(含瓜果类)
    其中:苹  果
          梨
          柑  桔
2、茶及其他饮料
    其中:茶
3、香料作物
    (四)中药材
二、林业产值
(一)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1.育种育苗
2.造  林
3.抚育和管理
(二)  竹木采运
其中:村及村以下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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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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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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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35
36
37
38
39
 
 
续表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按 现 行 价 格 计 算
按可比价格计算
1
2
(三)林产品
三、牧业产值
(一)牲畜饲养
1.牛的饲养
2.羊的饲养
3.其他牲畜饲养
4.奶产品
    其中:牛  奶
5.毛绒产品
    其中:羊  毛
羊  绒
    6.其他牲畜副产品
(二)猪的饲养
1.肉  猪
2.猪的副产品
(三)家禽饲养
1.肉  禽
2.禽  蛋
3.羽  绒
(四)狩猎和捕捉动物
(五)其他畜牧业
其中:蚕  茧
四、渔业产品
(一)海水产品
其中:养殖
1.鱼  类
2甲壳类
3.贝  类
4.藻  类
5.其  他
(二)内陆水域水产品
其中:养殖
1.鱼  类
2.甲壳类
3.贝  类
4.其  他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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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的计算资料主要取自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年报和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产值核算的内容参见《农产品参考目录》。
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
3.报送时间为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
4.本表有关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参见附录《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5.按可比价计算的产值至少计算到中类,分类相加得总产值。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见M402表宾栏指标6。

 
 
 
 
 
 
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
表    号:M 3 0 3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计量单位:万 元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金    额
1
合    计
一、农村工业总产值
    1.乡办工业产值
    2.村办工业产值
    3.村以下办工业产值
二、农村建筑业总产值
    1.建筑安装工程产值
    (1)兴建房屋产值
    (2)农田水利工程产值
    (3)其  他
    2.其  他
其中:开垦荒地
三、农村运输业总产值
    1.乡办运输企业货运产值
    2.村办运输企业货运产值
    3.村以下办运输企业货运产值
四、农村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总产值
    1.批发零售贸易业产值
        其中:农村供销社
    2.餐饮业产值
        其中:农村供销社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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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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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19
20
2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要求根据有关资料进行计算。
2.本表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生产单位。
3.本表非农行业暂指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四个行业。
4.补充资料中农村劳动者在城里办企业所生产的产值,是指农村劳动者在大中城市和县城办企业所生产的产值。
 
 
 
 
 
 
 

 
2.综合定期报表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表    号:M 4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 2008年1月
 
 
按现行价格计算
按可比价格计算
一至本季
本  季
一至本季
本 季
本 期
上年
同期
本 期
上年
同期
1
2
3
4
5
6
一、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一)农业产值
其中:粮  食
蔬  菜
(二)林业产值
(三)牧业产值
其中:猪
家  禽
(四)渔业产值
其中:海  水
淡  水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一)农业增加值
(二)林业增加值
(三)牧业增加值
(三)  渔业增加值
(四)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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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14
15
16
17
18
 
 
 
 
 
 
 
 
 
 
 
 
 
 
 
 
 
 
 
 
 
 
 
补充资料:
1.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
2.退耕还草
 
19
20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季           计量单位:万  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报送。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单位。
3.报送时间为季后5日前;全年预计1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第四季度免报。
4.本表计算范围按新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参考新修订的《农产品参考目录》,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参见《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5.按可比价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为各大类可比价产值(增加值)的汇总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见M402表宾栏指标4.6.。

(四)附  录
 
1.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内容
    参见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农产品参考目录》。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方法
    (1)产值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2)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
    农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价格的确定
    产品的产值等于产品产量与价格的乘积。所以,合理确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一般采用两种价格:现行价格和不变价格。
①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②不变价格:是全国通用的某一固定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要是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年度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过1952年、1957年、1970年、1980年、1990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
    在不变价格中对于某类产品规定有混合价格,这是为了在缺乏细分的产品产量情况下需要估算产值时应用的。在正式估算产值时,应尽可能利用分项产品的价格。
    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今后,不变价格将被取消。
    5.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说明
    (1)农业产值
①谷物和其他作物产值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按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乘以单价的方法计算。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豌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大豆具体指黄豆、黑豆、青豆三类。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芋头、木薯等。大中城市(50万人以上和省会所在的城市)郊区(市辖区,不包括市辖县)作为蔬菜青吃的毛豆、蚕豆、豌豆和马铃薯(土豆、洋芋)等按蔬菜计算产值,其他地区一律按豆类、薯类计算产值。如果缺乏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资料,副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目前,我国粮食作物产值包括谷物、薯类、豆类作物产值。
——油料作物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主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作物产值:包括甘蔗的蔗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来计算。种植成本是指种植作物所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修理费、机耕费等费用。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的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②蔬菜、园艺作物产值
蔬菜产值: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块茎菜类、茄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类及其他蔬菜的产值。按各种蔬菜的产量分别乘以这些蔬菜的价格计算。其中食用菌类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城市中生产鲜花的企业产值按销售额计算,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格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③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产值
按各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的产量分别乘其价格计算。
④中药材产值
指人工种植的金银花、红花、黄芪、甘草、枸杞等各种药材的主、副产品产值。如果缺乏产量资料,可以按种植面积推算;也可以和收购部门研究,按收购额推算。
    (2)林业产值
①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目前采用以费用代替生长量计算产值,即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先从林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下列六项资料:育苗面积、造林面积、零星植树株数、迹地更新面积、幼林抚育面积和成林抚育面积。然后分别乘以上述各项生产活动的每亩成本求得(零星植树按每株成本计算)。林业生产中的其他费用,如造林前的调查设计费用和护林防火费用等和林木生长的关系比较间接不包括在内。按新的行业分类标准,零星植树、迹地更新、幼林抚育、成林抚育等项作业归在林木的抚育和管理小类。
②木材、竹材采运产值
包括木材采运、竹材采运产值。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木场的生产活动。2003年以前,林业产值中仅包括村及村以下木材、竹材的采运活动,从2003年定期报表开始,原来划归工业部门的木材竹材采运活动划归林业。因此,该指标为全社会口径木材、竹材的采运活动,木材、竹材的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其产值按各种林木、竹材采伐产量乘以产品价格计算。
③林产品产值
林产品是指从天然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不需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林产品的采集活动。各种林产品的产值按产量乘价格计算,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和食用菌的产值,它们是属于种植业的产值。林产品的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
    (3)牧业产值
①牲畜饲养的产值:
包括年内出栏的牛、羊、马、驴、骡等主要牲畜的产值和奶、毛绒等牲畜产品的产值。牲畜的产值均按出栏量计算,包括淘汰的耕畜、奶牛。牧区冬季饿死、冻死的羊只,三头折一头成年羊计算产值。死亡的只数只在牧区计算,而且只算冬季死亡只数,农区一般不必计算。
牲畜的产值=本年牲畜出栏(出售和自宰)头数×每头牲畜平均毛重×单价
 
公式中的单价分别为提供消费市场的牛、羊、马、驴、骡等牲畜生产价格,为毛重价格。
各种牲畜产品的产值按各种牲畜产品的产量乘该产品的价格计算。
牛奶、羊奶产量中只包括人工挤出的数量,牛犊、羊羔直接吮食的数量不应计算。羊毛、驼毛、鬃毛、肠衣等产量中不包括屠宰牲畜后所获得的产品。
牲畜出栏和牲畜产品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②猪的饲养产值:包括出栏肉猪的产值和猪的副产品产值。出栏肉猪的产值按出栏头数乘以平均每头的价格计算。猪的副产品产值不包括肉猪屠宰后所获得的副产品。
肉猪的产值=本年肉猪出栏头数×每头肉猪平均毛重×价格
 
本年肉猪出栏头数与猪肉产量由当年畜牧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③家禽饲养产值: 家禽饲养的产值包括家禽主产品的产值和蛋类、羽绒等家禽副产品的产值。家禽产值一般可按各种家禽的出栏只数乘成年家禽价格计算;蛋类产量包括孵雏用的种蛋数量在内;宰杀后所获得的羽绒等产品就不应当再算产值。
④狩猎和捕捉动物产值:包括野生动物的捕捉、兽皮、毛皮的生产。按捕猎所得产品(如虎皮、豹皮、狐皮、鹿皮、鹿角、野鸡、野鸭等)的数量乘以价格计算。其产量可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但应注意,不要把人工饲养的产值包括在内。
⑤其他畜牧业产值:按产品乘以价格计算。对于以取得毛皮为目的的毛皮兽饲养业,以毛皮产量乘价格计算产量。其他动物饲养的产品产量一部分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一部分可以从收购部门了解。
    (4)渔业产值
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类产值。
①海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海水产品和海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及海藻的采集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
②淡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淡水产品和淡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
没有捕获而留在水中的数量不计算产值;鱼苗和鱼种的培育是渔业生产的一个过程,不是渔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此不计算渔业产值。
从外地购回水产品屯养后出售,不能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如同食品站收购肥猪代宰代售的情况,而且产地已经计算在渔业产值内,应避免重复。
计算渔业产值所需的各种产量资料,可从水产统计报表中取得。
    (5)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经济普查年份资料来源于单位基本情况表,非普查年份主要是通过测算年度增加值,然后用上年度增加值率来反推得到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产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除以以1990年为100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附记指标
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产值:是指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农民家庭兼营的工业,只计算农民家庭为出售而生产的工业品价值。其产值以出售价格计算。
退耕还草产值:按退耕还草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成本(投入)计算。不包括用以出售的草坪草皮的产值,该项活动的产值已在园艺作物中计算。
    (7)分季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
①核算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报一致。
②产值核算总的原则是收获期原则,即如果该种作物在该核算期被收获,则在该核算期记录其产出和投入,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概不作计算。季度核算的具体范围可参考如下规定,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一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二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夏粮、夏油、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烟叶、桑叶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三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早稻、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烟叶、药材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四季度产值:为一平衡项,它等于全年农、林、牧、渔业产值减前三季度的产值。具体包括第四季度收获的秋粮、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药材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③产值计算方法:对可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可直接按产品产量乘以生产价格的方法,分别计算各季度(季度累计)现行价格和可比价产值。不能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产品,可通过面积、商品率等资料进行推算。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产值的计算方法: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
    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概念
    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增加值也叫附加价值或追加价值,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即本单位或本行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从宏观上来税,增加值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即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从微观上来说,增加值能客观反映企业单位或行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速度和收入等情况。因此,计算增加值不仅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微观的企业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增加值和总产值相比较,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增加值避免了中间产品的重复计算,消除了总产值计算时的重复因素,计算结果是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范围。
    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分配法”两种方法计算。
    (1)生产法:这是目前各地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即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2)分配法: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入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消耗并转移到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中的那一部分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当年按一定标准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对于农业企业,一般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增加值中,对于农户,可按历史资料和当年固定资产结构进行估算。对于农业生产单位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参照类似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年限计算虚拟折旧并记入增加值。二是农业生产单位实际发生或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劳动者报酬: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劳动者和农户在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的报酬和收入。它包括:①农民或职工从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集体生产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实物收入、年终分红等劳动报酬。②农民或职工从国营农场、外资、合资或合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分红收入,也包括家庭承包国营农场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③农户从事各种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入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净额是指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向国家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支付的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是政府向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在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时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渔业税、牧业税、牲畜交易税、销售税等利前税。生产补贴是指政府为扶持农林牧渔业生产,控制农产品价格而支付给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的补贴。
——营业盈余: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既是生产要素创造的利润的体现,又是作为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的一个平衡项。由于营业盈余不好直接归集,因此,可用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直接求得。
    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具体核算方法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难以取得,目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分配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①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②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③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④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⑤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普查年份直接来源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即: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入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
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及投入产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具体说明如下: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工资、福利收入+实物性收入+其他收入+农民兼营收入
工资、福利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1+14%)
实物性收入=该行业年平均人数×月平均实物性收入×12,
其他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
工资及从业人数取自《劳动统计年报》,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取自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农民兼营收入=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上年农民兼营收入占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的比重
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调查资料推算。
固定资产折旧=上年折旧+本年新增折旧
本年新增折旧=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率(4%)
本年新增折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推算。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的营业盈余×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资料推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棉花主产区,如果轧花厂等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仍注册为工业企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年报中又不包含其劳动报酬,这部分产值增加值按产品法计算后,补充到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或增加值中。
非普查年份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办法进行推算。
    5.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①农、林、牧、渔四业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按照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数据利用总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季度累计)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因为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差异很大,不同类别产品的增加值率也存在差异,因此计算季度增加值时,要根据当年农产品中间消耗的情况对上年度增加值率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相应季节的增加值率来使用。
②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增加值核算:可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比率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Α.资料来源:
(1)季度核算资料
其他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J 1),上年同期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J 2),本期农林牧渔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率(J3)
(2)年度核算资料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N 1)
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N 2)
(3)推算数据:
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占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比重(B 1=N 1/N 2)
    B.计算方法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J 1×B 1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 J 2×J 3
季度(季度累计)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增加值
季度(季度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1.农业发展速度的概念
    农业发展速度的实质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时应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2003年以前,我国采用按不变价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采用农产品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逐步取消不变价农业总产值统计。
    2.农业(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
    (1)总产值发展速度
其计算公式为:
 
 
可比价指上年同期的价格,基期为上年同期。
    (2)增加值发展速度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用农业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采用单缩法,即暂不考虑中间投入品价格变动因素。可比价农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
 
 
    (3)农业发展速度按类缩减,加总求和的方法计算。即对报告期分类现价产值(增加值), 以相应类别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计算的分类产值(增加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总量,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报告期的农业发展速度。
    分类缩减对不同计算周期有不同要求,季度或季度累计从大类开始缩减,年度从中类开始缩减。
    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总产值或增加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总产值或增加值除以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中间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一)说  明
 
    (一)为客观反映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水平,满足计算农业增加值及农业发展速度的需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分析、反映农业生产效益,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管理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本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和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
    (四)本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范围,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范围与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范围一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五)本统计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年度报表采取全面统计方法取得数据,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为季节报,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取得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年报表
M302表
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
年报
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2月底前
网络传输
16
(二)综合定期报表
M403表
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
其中:粮食作物
      畜产品
      其他农产品
 
季节报
半年报
年报
抽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统计各调查总队
夏粮7月15日前
早稻8月20日前
秋粮11月30日前
半年报7月15日前
年报1月25日前
网络传输
17
(三)基层定期报表
M202表
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基层表
其中:粮食作物
畜产品
      其他农产品
 
季节报
半年报
年报
抽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县(市)调查队(统计局)
夏粮7月10日前
早稻8月15日前
秋粮11月25日前
半年报7月10日前
年报1月20日前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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