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统计局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8-04-0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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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2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科(室)、调查队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制定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3、要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4、要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二、公示制
1、机关应在办公场所醒目处悬挂科(室)职责,并制定公开服务指南。
2、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贴有本人相片及注明姓名、职务的公务员胸卡,从事统计执法时要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3、机关要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的有关材料,以备索或备查,并公开相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4、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5、凡统计执法过程中立案、听证、查处结果,以及统计职称、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结果应及时在局公示栏和泉州统计信息网上公布。
三、服务承诺制
1、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承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3、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服务承诺牌、印制办事指南或小卡片等公布承诺内容。
4、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5、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四、首问责任制
1、群众来办事遇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职责是:只要对方求问,不管是否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向当事人解释、联系经办人、引路。
2、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3、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包括:责任人没有尽到首问责任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予以诫勉谈话;责任人刁难群众引起当事人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告诫。
4、本规定由局行政效能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管理。
五、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是指局、队机关各业务岗位经办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申办人(单位)的申请事项须依法否定不予办理,必须依照有关程序登记报备。
一、各经办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对申办人(单位)的申请事项须予否定的,应填写《泉州市统计局否定报备表》,注明否定的原因,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备。
二、对申请事项,经办人没有否定或不明确的,应及时向科室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不得随意否定,更不滥用职权予以否定。
三、《泉州市统计局否定报备表》,由局机关工作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送综合科留存备案。
四、执行否定报备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对违反否定报备制规定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告诫处理。
五、当事人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效能考评制度
(一)局及调查队机关的干部职工及隶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1、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局、队各科(室)领导结合本科(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半年进行小结,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2、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局、队领导负责对局、队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各科(室)领导负责对本科(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3、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由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公务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
(七)本局及调查队处级(含正、副职调研员)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市委组织部、省统计局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七、科室协调配合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机关内部协调配合,提高机关内部工作效率,确保本机关内部实行无障碍服务,为上门办事群众提供全程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局办公室为机关各科(室)的协调部门。各科(室)业务工作的部署、贯彻落实及其问题、建议、效果反映,要主动和局办公室通气,共同研究办事方法,并交专人负责落实。
2、各科(室)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相互扯皮或强调本科(室)利益,遇事要主动通气,认真听取其他科(室)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
3、对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或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各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抓、涉及两个科(室)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确定主办科(室)办理和协办的科(室)、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必要时主办科(室)可召开协调会,协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会,不得因科(室)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报请局领导研究时,有关科(室)必须提供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和理由,并附上相关政策或法规依据以便于领导裁决。
八、失职追究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局效能建设督查小组予以效能告诫。
1、公务员上岗不佩带胸卡的;
2、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给即时办理的,或不能限时办好但不说明原因和告知办事时限的;
3、公务人员不遵守公务活动各种规定的;
4、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在岗的;
5、违反机关学习制度、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
(二)有以下行为者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在统计数据的评估和审核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要,情节轻微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礼金和礼品,情节轻微的;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由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4、效率低下超过承诺审批期限被投诉的。
(三)有以下行为者,报请局领导核定不称职,并给予降职处理或辞退:
1、当年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给予降职处理;
2、当年被告诫二次以上的,按照《国务院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件》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较严重的;
4、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四)本制度由局效能建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执行。
九、被诉待岗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行为被群众投诉并查有实据,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一律先待岗。
(一)被诉范围
本局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不按时限办理,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2、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的行为,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5、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二)待岗处理方法
1、待岗期为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但必须按规定上下班。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核,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或予以辞退。
2、凡按上述条款被群众投诉后,由局效能建设督查组负责查明事由实据,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建议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局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执行。
十、工作考勤制度
1、局机关实行上班考勤制度,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上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2、因公出差(市区以外)或市区范围内执行公务不能按时签到的,事前必须在出勤表上标明去向。
3、签到后的考勤管理,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和层级管理(局长—科长、科长—科员、办事员)原则进行。临时外出工作,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无故离岗者,按缺勤处理。
4、签到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替代,违者第一次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扣发一个月的出勤奖,第二次除扣出勤奖外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三次以上按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处分。
5、请病假五天以上必须持有指定治疗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作为请假报告单。事假累计五天以上、病假累计七天以上,取消当月出勤奖(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批准)。
6、工作人员按日出满勤的,发给当月出勤奖;凡迟到一次,取消一天出勤奖;每月累计迟到五次以上,取消当月出勤奖。
7、工作人员旷工的,半天扣发半月出勤奖,一天扣发当月出勤奖,两天除扣发出勤奖外,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三天以上按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辞退。
8、各科室领导必须带头遵守考勤规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十一、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温季节年老体弱同志可安排半天工作通知》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的各种假期待遇,按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执行,休假期间,不发给出勤奖。
(一)请销假管理范围
事假、病假、公休假、半休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
(二)请假条件
1、因病需要请假的。
2、因有急事确需自己处理,需要请事假的。
3、符合闽委综[1991]39号文件的。即: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到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4、符合闽政办[1995]函118号文件的。即高温酷暑季节,凡日气温超过35度,对年满50岁以上的妇女同志、年满55岁以上的男同志,可安排上午工作,下午休息。
5、符合国发[1998]36号文件的。即: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6、计划生育管理,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
(三)批假权限
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请假条件的,需要请假时,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一律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按管理权限报批。
1、因事因病假一日以内的,科长以下人员由科长批准;科长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因事因病假一日以上的,科长以下人员经科长同意,报办公室批准;科长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
3、公休假、半休假、探亲假,科长以下人员经科长同意,报办公室批准;科长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
4、计划生育假经直接领导同意,报办公室批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处理。
十二、公务受领、办结、反馈制度
1、各科(室)调查队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明确各项工作的办结时限。
2、各项工作的办理情况、科员要向科长汇报,科长要向分管局长汇报。
3、多个科(室)协同开展工作,由主办或牵头科(室)抓好协调和督促,并负责向局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4、对局领导交办的工作,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严格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局领导反馈。
5、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地安排时间,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在处理日常工作或办理公务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7、对事先未向局领导汇报,又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按不履行职责论处,并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同评先、评估、职务晋升挂钩。
十三、统计执法程序规定
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必要时可先开展初步调查。
2、调查取证,搜集有关报表、原始凭证,作好调查笔录,检查记录,形成调查报告。
3、提出处理建议,填写《处理意见初审表》。
4、审查处理建议报批。
5、处罚告知,在处罚之前,应先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附《陈述和申辩书(笔录)》。
6、听取陈述和申辩,形成《陈述申辩情况审查报告》。
7、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情况审查报告》
8、作出处理,填写《处理意见审批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提出处分建议。
9、复议答辩应诉。对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或上诉,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答辩,准备参与复议或作出应诉答辩,准备应诉。
10、申请执行,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执行书》。
11、结案,填写《结案登记表》,整理案卷归档。
十四、统计数据资料保密、发布制度
1、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法》,不得将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对外提供。
2、统计人员负有为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保密范围包括各项普查、统计调查取得的涉及单位和个人、家庭的调查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各科(室)必须妥善保管统计原始材料,及时将其分类、归档,对超过保存年限的,要规定统一处理。
4、各科(室)在网上发布信息时,要先以书面形式送交综合科和计算站汇总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
5、各普查办公室在发布新闻、信息和普查资料时,必须严格按国家、省下达的有关普查办法进行。
十五、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是保证机关工作的交通工具,必须做到安全、及时、低耗,杜绝不良现象。局驾驶组设置驾驶组管理员一名,协助办公室主任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1、驾驶员必须确保车辆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定期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年检,严禁疲劳驾驶和带故障出车。行车时遇到异响、异味应立即停车检查。车内必须预备性能完好的消防器材。短时间停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非出车时间必须停放在指定车库内。
2、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和经常性的检查制度,保持车辆完好。发现故障需到修理厂维修或保养的,要通过办公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在外地维修的要经用车领导或乘车人同意或证明,若维修数额较大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
3、车辆用油要做到高效低耗,执行市政府办《关于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的通知》。
4、规范用车程序,凡需用车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严禁私自出车。
5、乘车人必须爱护车内设施,自觉维护车内卫生,严禁在车内吐痰和乱丢果皮、杂物,禁止在车内吸烟。
6、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实行车辆专人保管使用,非局、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局、队公务车辆,局、队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7、用车的旅差费、耗油、驾驶员的行车补贴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承担(不包括日常维修保养费)。
8、驾驶员要端正服务态度,热情做好各种服务工作,遵守时间,文明用语,不得提额外要求,服务质量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9、外单位因公务确需借用本局车辆的,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出车。借用期间车辆由本局驾驶员驾驶,发生的费用和旅差费由借车单位结算。
10、驾驶员的津贴补贴执行泉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
本制度自局党组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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