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19-06-03 09: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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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 市统计局                                                                            填报日期: 2019年6月3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

备注

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

 

市统计局

公共服务

    1.《统计法》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第三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
  二、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负责市、县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市、县调查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4.
《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统〔201036号)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申请
   
县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先经设区市统计局认可,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按本办法审批程序审定,并给予复函。

法人

 

2

专业技术资格报考

 

市统计局

公共服务

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国统字〔199546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必须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和培训的报名、收费须分开进行。

2.《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90号)

第二章第九条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或者通过网络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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