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3-0200-2019-00130
- 备注/文号: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泉州市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8
- 内容概述: 泉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泉州市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泉州市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三、执法权限
泉州市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处罚事项一: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事项二: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事项三: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处罚事项四: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处罚事项五: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的处罚
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处罚事项六: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执法程序
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五、听证程序
对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泉州市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执行程序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统计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七、处罚告知程序
泉州市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泉州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监督举报
泉州市统计局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一)监督举报受理单位:泉州市统计局。
(二)监督举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B441室。
(三)监督举报电话:0595-28385582。
(四)邮政编码:362000。
十一、泉州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
姓 名 |
行政执法证编号 |
1 |
汪江洋 |
NBS-3501-2017-0501 |
2 |
胡志强 |
NBS-3501-2017-0502 |
3 |
曾开灶 |
NBS-3501-2017-0504 |
4 |
侯雅丽 |
NBS-3501-2017-0503 |
5 |
林 辉 |
NBS-3501-2017-0505 |
十二、本制度由泉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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