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程序规定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2-08-06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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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必要时可先开展初步调查。
2、调查取证,搜集有关报表、原始凭证,作好调查笔录,检查记录,形成调查报告。
3、提出处理建议,填写《处理意见初审表》。
4、审查处理建议报批。
5、处罚告知,在处罚之前,应先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附《陈述和申辩书(笔录)》。
6、听取陈述和申辩,形成《陈述申辩情况审查报告》。
7、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情况审查报告》
8、作出处理,填写《处理意见审批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提出处分建议。
9、复议答辩应诉。对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或上诉,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答辩,准备参与复议或作出应诉答辩,准备应诉。
10、申请执行,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执行书》。
11、结案,填写《结案登记表》,整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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