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2-08-08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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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检查,解决地区间统计法制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制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有效地发现并纠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量罚不当、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使我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能自觉地把好事实证据关、办案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和法律文书关,逐步建立起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公示制为形式、以过错追究制为手段、以评议考核制为保证的行政执法体系,从而达到促进工作、规范业务、完善制度和提高水平的目的。
二、检查内容
(一)统计行政执法基础和执法制度建设方面
1、统计行政执法基础建设
(1)统计报表签领制度执行情况;
(2)统计报表催报制度执行情况;
(3)统计检查查询制度执行情况;
(4)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执行情况。
2、统计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
(1)向社会公开统计执法的依据、权限、制度及程序情况;
(2)实行案件调查与审核定案分离制度执行情况;
(3)实行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
(4)实行重大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执行情况;
(6)建立市级统计行政复议制度情况。
3、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方面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
(二)统计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总体要求
(1)主体合法;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正确;
(4)程序合法。
2、统计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是否标准
(1)立(销)案审批;
(2)调查取证;
(3)审查决定;
(4)送达及执行;
(5)结案及立案归档标准。
三、检查步骤
(一)动员及自查阶段(7月份至10月份 )
从7月份开始,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就要着手做好检查前的宣传动员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实施方案的内容。8月份,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对2000年以来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填写自查表。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设区市统计局应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该项工作,同时于10月底前,将本辖区的自查表上报省统计局政法处。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整改。
(二)评查阶段(11月份)
11月份,省局将组织赴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查,并从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两个县(市、区),评查工作结束后,各评查组应对各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同时写出评查报告。
(三)总结阶段(12月份)
各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对本辖区的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省统计局,主要内容应包括:
1、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检查的组织领导;
2、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自查情况;
3、当前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省局将对各地检查的结果进行评比,并设立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综合奖及统计行政执法基础和执法制度建设、统计行政处罚规范化等两个单项奖。
四、评分办法
在自查和评查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全省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检查评分细则》的标准逐项检查、对照并填写自查表和评查表,各设区市及其辖区内所查的两个县(市、区)完全合格后,团体总分为3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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