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追究制度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3-09-22 00:00
浏览量:
保护视力色:









1、违反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2、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3、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4、工作人员上岗不戴胸卡的公务员不守公务员各种规定的;单位人员无故不在岗的,由局长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报区效能办给予告诫。
5、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优秀;一年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累计被告诫三次的,除当年评为不称职外,由其单位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被告诫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