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待岗制度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3-09-22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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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先待岗。

  2、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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