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8-04-0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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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
2005
年6月22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
)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我局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内容
第一条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研究解决上级各项指示、政策、决定、决议在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条 研究市统计局、全市统计系统的工作形势,确定统计改革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涉及部门和系统战略发展性的问题。
第三条 研究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宜,部署一个时期内本部门党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研究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包括:有关人员的录用、聘用、考核、任免、调整、奖惩、培养;党组成员的分工;本部门和系统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
第五条 研究本部门重大项目的兴建、固定资产购置、处理、管理等财、物问题。
第六条 研究以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汇报的事宜,或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
第七条 研究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成员及有关部门提请、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确定。党组会议题应提前通知各成员,以便各成员充分准备。凡未列入会议的议题,除了上级要求的时间性很强的工作或紧急处理突发事件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九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视不同内容,事前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个别交谈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非涉密事项,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研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有关党组成员或有关队、科(室)准备。
第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期间确需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原则上必须全体党组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党组成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遇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三章 议事表决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在决定有关事项前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然后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实行表决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成员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列席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不行使表决权,但党组会议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应逐人表决。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有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 党组会研究人事问题,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到会成员对所讨论的人事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和日期,除特殊原因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可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党组会议研究的意见,涉及人事的内容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负责会后及时向未参会人员通报,其余事项由协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负责通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研究人事和其他重要问题时,若涉及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成员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涉密内容和讨论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规定不传达或不公布的事宜和有关内容,不得向外泄漏。
第二十条 凡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党组成员、局调研员、队领导要根据会议安排对会议决策、决议的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党组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未经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无效。凡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执行决定确有困难的,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再讨论。在党组会议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做出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第五章 记录与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由党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必须严格忠实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党组委托专人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档。2年以内的会议记录存放在局机要柜,由党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年以上、5年以内的会议记录存放在局机要柜,由办公室负责保管;5年以上的会议记录移交局档案室按照保密原则归档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的查阅必须严格管理。除党组成员外,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查阅会议记录。如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时,应提出需查阅的内容,并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局党组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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