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8-04-0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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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直属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综〔2006〕1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直属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选聘工作,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聘用。
第三条 选聘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任人唯贤、依法办事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不拘一格选聘人才。
第四条 直属各事业单位聘用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以市人事局核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为限。
第五条 局成立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选聘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直属各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经选聘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选:
(一)机构调整、编制精简;
(二)新设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出现人员空缺,有待聘人员;
(三)聘用合同履行期满,需续聘;
(四)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少于拥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
(六)其他情况需要实行选聘上岗的情况。
第七条 选聘工作原则上在直属各事业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参加选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与选聘岗位相适应的政治条件;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三)近一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完成局里交给的工作和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经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资格条件,如学历、资历、能力、品德和身体素质等。
第九条 根据岗位需要和资格条件,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可采用高职低聘。
第四章 选聘方法
第十条 资格审查。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选聘上岗的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竞争人选。未完成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各项任务的,取消一年选聘资格。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综合考评采取量化积分方式进行,分值75分。依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具体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分值10分)、工作年限(分值10分)、近一年年度考核等次(分值15分)、完成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的各项任务(分值40分)等。由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应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得票数高低顺序,采取标准化计分方式进行,分值25分。主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一般应在全局全体干部职工范围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最后结果由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聘者得票情况,结合平时工作表现进行综合研究后确定。
第十三条 聘前公示。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结果,由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并进行聘前公示。拟聘用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公示期间,对当面向组织反映被公示人选的问题或署名检举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向反映人或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通过公示的拟聘用人员,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第五章 聘用和解聘
第十五条 对通过选聘上岗的人员,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六条 对通过选聘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期内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职位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查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通过选聘上岗任职的人员按新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任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直属各事业单位开展选聘上岗由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局纪检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局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选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干部、群众对选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直属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及其约定的有关待遇继续有效。原聘用合同期满,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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