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8-04-0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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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人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对象
(一)局党组成员、系统内处级领导成员
(二)系统内科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时间、方式和报告部门
上述报告事项,必须由报告人的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局党组成员、系统内处级领导成员向局党组局面报告,在党组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的一次党组会上作口头说明。局属科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面报告。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领土完整办理,报告人在得到组织的答复意见之后,按答复意见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具体要求
(一)报告对象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规定,遵守纪律当好表率。并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组织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的报告对象由局属单位按本通知精神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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