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统计局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10-05-21 10:5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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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有效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工勤人员)。专职从事公务车辆管理、驾驶,文件收发及公文处理岗位人员除外;
(二)本暂行办法所涉统计业务人员指从事局综合科、农村科、工业科、贸外科和社会科(法制科)等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非统计业务人员指从事局办公室、普查中心和计算中心等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考核结果实行积分制,次月初上墙公布月度考核情况,次年初进行全面整理汇总和公示。
第四条 统计业务人员与非统计业务人员作为不同系列分别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积分标准
第五条 统计业务人员考核省局综合考评情况以及统计信息、分析、调研和政务信息完成情况,两部分各占100分,总分200分;非统计业务人员考核政务信息完成情况,总分100分。
第六条 统计业务人员具体考核内容和积分标准:
(一)省局综合考评部分(100分)
1、个人所承担专业在省局综合考评中获第一名得80分,获第二名得60分,获第三名得40分;获第四名得20分;获第五名得10分;获第六名得5分;获第七、八、九名不得分。
2、在上年基础上继续保持第一名或由第二名及以后名次上升至第一名的奖励20分,由第三名及以后名次上升至第二名的奖励10分,由第四名及以后名次上升至第三名的奖励5分。
3、各专业科室负责人所得积分为本科室所有专业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个人承担两个或以上统计专业的人员所得积分为所负责专业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4、各专业科室须在每年初确定本科室各人专业分工,并将具体分工情况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二)统计信息、分析、调研和政务信息部分(100分)
1、统计业务人员基本任务: 局各专业科室负责人每年在《泉州统计》上刊发统计分析报告(1500字以上)不得少于4篇,原则上每季度刊发1篇分析;其它统计业务人员每年在《泉州统计》上刊发统计分析报告(1500字以上)不得少于2篇; 统计业务人员每人每年应在《统计调研》上刊发至少1篇调研报告(3000字以上); 统计业务人员每人每年被市“两讯”及市级报刊、电视台等媒体采用的统计信息不少于5条次,其中被市“两讯”采用的不少于3条次; 统计业务人员每人每年被市网等市级及以上媒体采用的政务信息不少于3条次,其中被省网或省以上系统刊物、媒体采用的不少于1条次。
2、统计业务人员撰写统计信息、分析、调研和政务信息积分标准: 在《泉州统计》上刊发分析文章每篇得8分; 在《统计调研》刊发调研报告每篇得30分; 统计信息被市“两讯”采用的,每条次得3分; 政务信息被市网采用的每条次得1分,被省网采用的每条次得3分,被省局《统计工作》采用的每条次得5分,被国家统计网或《中国信息报》等同级媒体采用的每条次得8分。
3、统计业务人员在省局(不包括专业处室)或省以上优秀统计分析(论文)评比中获奖的实行以下奖励标准:获一等奖(或省、市领导批示)得15分;获二等奖得10分;获三等奖得5分;获优秀奖得3分。
4、统计业务人员撰写统计信息、分析、调研和政务信息积分将换算为百分制,即积分最高者换算为100分,其余人员根据其原始积分与最高积分比例折算。
第七条 非统计业务人员具体考核内容和积分标准:
1、非统计业务人员考核政务信息完成情况,总分为100分。
2、非统计业务人员基本任务:每人每年被市网等市级及以上媒体采用的政务信息不少于12条次,其中被省网或省以上系统刊物、媒体采用的不少于5条次。
3、非统计业务人员撰写政务信息积分标准:政务信息被市网采用的每条次得1分,被省网采用的每条次得3分,被省局《统计工作》采用的每条次得5分,被国家统计网或《中国信息报》等同级媒体采用的每条次得8分。
4、非统计业务人员撰写政务信息积分换算方法与统计业务人员相同。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考核积分作为个人职务任免、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考察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专业在本局各参评专业中位列后三名,且在全省各设区市年度综合考评中在第四名及以后名次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分别扣除年度可发奖金的10%(倒数第三名)、15%(倒数第二名)和20%(倒数第一名)。
第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相关专业技术职位选聘资格,一年内暂缓提拔:
(一)未完成规定基本任务的工作人员;
(二)在省局综合考评中,名次位列七、八、九位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评为基本称职,并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暂缓职务、职级和工资档次晋升等处分:
(一)未完成规定基本任务的统计业务人员中原始积分低于20分,且最终积分排名位列全体统计业务人员后三位的;
(二)未完成规定基本任务的非统计业务人员中原始积分低于8分,且最终积分排名位列全体非统计业务人员后三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泉统〔2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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