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 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35050032-QT-001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审批类别 其他
法定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申报材料 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办理机关 泉州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办公地址 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幢422室
联系电话 0595-2838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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