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国家统计局 时间:2008-02-06 09:1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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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办字〔200230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

民政部《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

及通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新疆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了贯彻执行《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国统字[200246号),加强对统计上所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与维护,现将国家民政部《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函[200220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联系,确保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通报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时取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保证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及时更新。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2205

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

及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不断变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更新速度已不能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统计局根据目前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布了《统计上对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国统字〔200246号),我部近期也印发了《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已经建立了通报制度,使国家统计局能够根据民政部的区划变更,按照国家标准对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从而保证了民政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还没有建立,影响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速度和代码库的维护,从而影响了该项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为此,我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民政区划部门要将变更后县以下行政区划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同级民政计财部门由计财部门报送民政部区划和计财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民政部

                  2002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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