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
[2002]46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为了加强对统计上所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规范化水平,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信息标准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中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使用及管理,提高统计信息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两部分。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以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为依据;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制。
第三条 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建库管理。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库的代码更新、公布及管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代码更新、公布及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报送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算中心(站)负责。
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规范和管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
第四条 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一律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按季度进行更新,并在国家统计局内部信息网和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每季度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最新变动情况和变更后的最新行政区划代码,以及“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管理系统”软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也要逐步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定期公布制度。
第五条 县以下行政建制变动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按照国统字[2000]64号文件的规定,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更新,最终形成长度为12位、供统计上使用的完整的行政区划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本省与行政区划代码库有关的各项工作。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并要求于次年一月底上报国家统计局。在全国普查年份,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上报要求和时间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最新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从2002年年报开始正式使用,国家各项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一律使用统一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司(队)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使用中不得对代码进行随意更改。在此之前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即时废止。
第七条 自本规定公布执行之日起,《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文)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统计标准 行政区划代码 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2
年
9
月
16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