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统计上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定的问题解答
来源 :国家统计局 时间:2008-02-06 09: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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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行政区划的变动非常频繁,及时反映行政建制的变动情况,更新区划代码,对于顺利地开展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999月国家统计局制发了《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统一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强对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几年的试运行,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代码更新工作已步入正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工作也基本完成。为了保证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加强对统计上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库的功能,实现统计资料的资源共享,国家统计局在认真总结《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发了《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2002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二、《规定》中为何要区别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

  答:这与我国行政区划的管理模式相一致。国家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只负责县及县以上行政建制的审批和行政区划的赋码工作。对县以下的行政建制及代码,国家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只制定国家标准,而不具体负责审批和赋码。国家统计局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原则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编码规则,具体编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局自行完成。在《规定》中,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如何进行编制、使用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规定》第四条中的定期公布制度是否也适用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答:是的,这部分代码也应当定期公布。从近几年行政建制的情况来看,县以下行政建制变化最快、也最频繁,因此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也应随行政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和维护,并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作法,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情况进行定期公布,并实现网上查询。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协调。

  四、行政区划代码都要按12位编制吗?

  答:是的,入库代码一律按12位列置,每一层次的行政区划都要编制相应的代码,不足12位的代码段用0补齐,代码对应的地址名称用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的代码及名称应为:“110101000000,东城区”;而不是:“110101,北京市东城区”。请参照以下模拟举例:

  110000000000,北京市

  110100000000,市辖区

  110101000000,东城区

  110101001000,第一街道

  110101001001,第一居委会

  110101001002,第二居委会

  110101002000,第二街道

  110101002001,第一居委会

  110101002002,第二居委会

  110102000000,西城区

  五、某开发区为县级政企合一单位,其行政区划代码应如何编制?

  答:县级政企合一单位并非国家民政部批准的行政建制,因此不能单独赋予县一级的标准行政区划代码。这样的单位一般都有下属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编制代码时,应以所在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分别给其下属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编制行政区划代码。为得到这部分地区的统计资料,对此类政企合一单位进行统计数据汇总时可做相应处理。

  六、对行政区划中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应如何编码

  答:《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中具体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编码范围,但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如何编制代码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多数省市的作法,对这部分区域可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对实在无法归入相邻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区域(或单位),特补充规定:可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制代码。其中,400-499标识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500-599标识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

  七、关于行政区划代码上报文件的格式有何具体要求?

  答:行政区划代码一律用文本文件的形式上报,文件名为“dzm??.txt”,其中“??”表示省码。文件内容包括12位地址代码及相应的地址名称,中间用逗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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