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18-12-21 10:3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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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统党组〔201822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181221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        

201812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市委在本局设立的领导机构,受市委直接领导并向市委报告工作,在本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章等党内法规,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局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作风要求,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和重要改革举措,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五)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推进机关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党组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二)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发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三)向市委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四)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章党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五)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穿到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党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共同推进统计事业发展。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和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支委会履行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纪党规,切实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局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局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党组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党支部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局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上级有关精神和局党组决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或受局党组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对党组负责,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决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局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局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局党组书记每年底前要按时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委及其派驻纪检组、局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并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局党支部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局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报送市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党组议事规则(即《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泉统党组〔20151号)同时废止。

 

 


  抄送: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中共泉州市统计局党组                                                                                     201812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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