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布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统计局 时间:2017-11-15 16:1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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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审改办〔2017〕27号文)精神,市统计局保留权责44项。具体为:行政处罚8项、行政监督检查5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项、其他权责事项29项。 
     
  附件:泉州市统计局权责清单
   

 

泉州市统计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泉州市统计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处罚(共8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5个子项)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或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

1.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3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属地管理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4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5个子项)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5

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推诿、拒绝、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记录和原始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等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6

毁灭原始记录,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6个子项)

1.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属地管理

2.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处罚

3.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处罚

4.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5.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6.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罚

7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3个子项)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8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行政处罚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属地管理

 

表二: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行政监督检查

综合核算科
工交能源统计科
投资统计科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普查中心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三: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
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四: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

 

    1.《统计法》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第三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
  二、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负责市、县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市、县调查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4.
《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统〔201036号)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申请
   
县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先经设区市统计局认可,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按本办法审批程序审定,并给予复函。

政府内部审批

综合核算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2.
擅自增设程序或条件的;
3.
在办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拖延、漏办、错办、误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得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表五:其他权责事项(共29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负责信访工作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2.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6.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7.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8.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9.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0.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1.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打击报复信访人;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

指导协调

综合核算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业务布置的;
2.
未按国家局《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要求检查城乡划分工作质量的;
3.
未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期内进行数据审核并及时上报国家局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月度、季度、年度GDP核算;负责县(市、区)GDP月度、季度核算和年度数据审定;对县(市、区)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其他

综合核算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其他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办公室
普查中心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2.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3.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4.
未能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使调查数据失真,影响分析和决策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组织实施经济普查,负责普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等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其他

综合核算科
工交能源统计科
投资统计科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普查中心及相关科室

 

6

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其他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办公室
普查中心及相关科室

 

7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其他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2.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3.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4.
未能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使调查数据失真,影响分析和决策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工交能源统计科

 

9

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统计和建筑业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投资统计科

 

10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11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综合核算科

 

12

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力和劳动工资收入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其他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2.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3.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4.
未能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使调查数据失真,影响分析和决策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14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投资统计科

 

15

组织实施能源专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其他

工交能源统计科

 

16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配合市妇儿工委开展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

 

其他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17

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编印或出版全市性综合统计资料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六、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其他

综合核算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

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六、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其他

办公室
综合核算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进行统计分析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其他

综合核算科
工交能源统计科
投资统计科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2.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3.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4.
未能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使调查数据失真,影响分析和决策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

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统计;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其他

工交能源统计科

 

21

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其他

综合核算科

 

22

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其他

综合核算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的;
3.
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

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其他

综合核算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要求对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

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其他

综合核算科
工交能源统计科
投资统计科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恶意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2.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3.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4.
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5.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5

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指导协调

综合核算科
工交能源统计科
投资统计科
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对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
2.
明知基层统计业务不强,不履行职责帮助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6

按规定协管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九、按规定协管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落实协管职责的;
2.
未按规定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7

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九、按规定协管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8

监督管理由中央、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九、按规定协管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落实对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的监管职责的的;
2.
在监管过程中谋取私利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9

统计信息化建设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99 号)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其他

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3.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4.
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5.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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