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办〔2016〕36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6〕55号)要求,确保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按时实施,现将统计登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及时梳理本地区制定的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统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或不相适应的,要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规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二、从即日起,原开展统计登记的地区,应停止发放统计登记证,同时暂停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工作。原需使用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具体办理统计登记的办法统一按国家统计局、省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清理规范统计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实施统计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停止适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995〕函194号)以及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统计登记条款,与国务院“五证合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局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及时修订和废止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此外,福州市、厦门市统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当地人大、政府法制办开展修订统计登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
各地在贯彻落实相关工作中,要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省局政法处。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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